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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暴力要座,仅仅道歉了事这么轻松?

2015-07-20 18:02:56 柏文学 孙曙峦 来源:东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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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吕小姐来了例假又感冒,身体很虚弱,一名醉酒老阿伯上车后要求她让座。吕小姐本想向老阿伯解释一下情况请旁边的人给他让座,结果还没等她话说出口,老阿伯就开始骂人,吕小姐很无奈只好把座位让给他。没想到接受让座后的老阿伯突然从身后敲打吕小姐的头,吕小姐刚要转头,后背又被老阿伯踢了一脚。吕小姐实在忍无可忍,只好报警。老阿伯骂骂咧咧地说:“你还报警,这么胆大!”(7月19日东南网)

公交公司是乘客安全第一责任人

柏文学

众所周知,给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属于道德范畴的奉劝。道德范畴的事,通过自律来解决,任何人和组织都没有权力来强迫。所以,老阿伯根本没有权力或权利要求吕小姐为他让座。即使让座,也应该是老阿伯为吕小姐让座,因为吕小姐是病弱者,属于应当接受让座的对象。

何况从身后拳打脚踢吕小姐,更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相应的处罚。结果是民警耐心调解,达成和解,老阿伯朋友过来代老阿伯向吕小姐道歉,老阿伯也在半醉半醒中向吕小姐道歉。这样的道歉太轻松轻浮了吧,这样的法律处置太不给力了吧。这样的处置结果,显然非常不利于公交车厢的和谐重建与文明重构。公安部门不是和事佬,必须依法处置此类社会公共秩序、她人人身安全的践踏者。

另外,在公安部门给力治理的前提条件下,公交公司无疑是公交车厢里维持公共秩序的第一责任人。乘客买票上车后,公交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将正常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吕小姐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是正常乘客,却在公交车上受到了侵害,公交公司无疑没有能够完成法定义务。所以吕小姐受到不法侵害时,公交司机应当立即报警,停车等候警方处理。公交公司是否有这样的工作规定?醉汉能不能上公交车公交公司是否有明确规定?

公交公司提高服务质量,远不仅仅是微笑服务,第一条是乘客的安全。乘客被殴打就是失去了安全;有乘客抢方向盘,其他乘客就失去了安全(当然路人也失去了安全),乘客在公交车上被性骚扰,被偷,被抢,都是失去安全的状况。公交公司应当规定司机在这类情况下立即报警,并报告公司。因此,希望公交公司修订完善司机工作规范,包括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修订完善乘客的行为规范或义务,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并通过车载视频、车厢告示公开、反复宣传这些规范规定。 >>>福清女子过站要下公交 抢夺方向盘称为吓唬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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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不法老人一味忍让

孙曙峦

对年老体弱者的天然同情再加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朴素情怀,使得一般人在与老人交往时,都对老人格外宽容,即使老人有些过失,一般人也不会计较。

不计较老人的无心之过,体现的正是一般人的大度;这种大度,恰是一种美德。不过,若是面对某些老人刻意为之的恶行仍然不加计较,所体现的就不是宽容而是纵容了。

在评论这位老阿伯的行为之前,我们先来厘清一种权利——不让座的权利。“让是人情,不让是本份”,乘坐公交车,每个人都有不让座的权利,年轻人也不例外。在公交车上,任何人都没有逼迫他人让座的特权。

可这位老阿伯呢,一上车就要求吕小姐给他让座,为了达到目的,甚至辱骂吕小姐。在达到目的之后,老阿伯还未罢休,竟然动手打了吕小姐——吕小姐“突然感到头被人打了,刚要转头背又被踢,正是那个老阿伯干的”。

从报道中不难看出,老阿伯的行为,已不属于一般的“倚老卖老”,而属于为非作歹;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看吧,《法案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理说,对于殴打吕小姐的老阿伯,警方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严加处罚,从而给老阿伯一个教训,还吕小姐一个公道。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在接到报警之后,警方只是一味地加以调解,最终以老阿伯半梦半醒中的“道歉”了事。如此无关痛痒的“道歉”,又岂能让老阿伯引为戒?

这几年来,有关老人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以致整个社会都在反问,到底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事实上,既不是“老人变坏了”也不是“坏人变老了”,而是有些老人作恶后未受到惩罚,以致于一些老人越发“仗老欺人”,给社会留下恶劣的印象。

我们知道,惩恶才能扬善,对于一些不法老人,就该让法律来给他们好好上上课。否则的话,对不法老人一味忍让,只会让宽容变成纵容,从而伤害整个社会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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