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的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最终,张先生做了有关检测,拿到了检测报告和证明,才顺利离婚。(8月4日《华商报》) 在媒体的曝光之下,诸如证明“你妈是你妈”“我是我”之类的“奇葩证明”,受到了广泛质疑。先前的“奇葩证明”太过深入人心,所以当网友看见这起民政部门要求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出具“正常人证明”的时候,下意识地嘲讽。 但事情并没有表面看上去这么简单。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同时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如果了解到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过精神病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 所以说,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当事人开具“正常人证明”,完全是依法依规办事,并非故意刁难。更何况,从医学角度来看,患者即使经过治疗已经“临床痊愈”,但如果不坚持用药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复发,而家庭矛盾、离婚纠纷,恰恰正是容易给当事人带来刺激的事由。 笔者之所以在这里讨论这件事,并且“帮民政部门说话”,并不是支持“奇葩证明”,而只是想说,不能因噎废食,认为“奇葩证明”多了,连基本的社会管理程序都否定了。自然,“奇葩证明”该清理的就清理,不要连累了正常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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