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村干部张某配合法院调查并作证,被告王某随后到村委会对张某进行辱骂。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密云法院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8月25日《京华时报》) “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这是西方著名法谚。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单位和个人。显然,证人出庭作证,对揭开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非常重要。 但证人出庭作证是有代价和风险的,不但要付出经济、时间成本,往往还面临被打击报复的人身安全风险,像被告王某由于怀恨在心,对配合法院作证的村干部张某进行辱骂并撕破其脸,就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司法实践中,囿于传统的人情因素,加之证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形时有所闻,使得“证人出庭难”成为常态,往往是以书面证词或证言笔录替代,这暴露出相关的法制宣传和证人保护制度的薄弱。 我国至今没有证人、举报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民诉法只是把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纳入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予以罚款、拘留等,但缺乏可操作性;刑法则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只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法院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实际是一种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反观国外,证人保护制度则非常成熟,德国、美国、新加坡等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或证人保护机构,不但严厉处罚“威胁证人”的行为,还严密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后不受到人身财产伤害。如好莱坞大片“蒸发密令”就形象地展示了证人保护计划,片中施瓦辛格饰演的证人保护组织成员竭尽所能帮助证人掩藏真实身份,甚至不惜使其“人间蒸发”,隐姓埋名开始新的生活。 没有权利,就难言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除了正当理由外,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刑诉法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以破解“证人出庭难”,但与此同时,修订完善证人保护法律条款,兑现证人权益,弥补其经济损失,免除其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让国家为“正义成本”买单,更是不能放松。惟其如此,才能让更多的人愿意为正义挺身而出去作证,不能让为正义而开口的证人背负极大的风险和代价,否则便失去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并让“强制出庭”遭遇“执行难”。 保护证人,就是保护正义,也是司法公正本义。“你为国家冒危险,国家应该保护你!”这是美国司法部门对证人保护的承诺,这句话,在我国同样适用。(符向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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