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健康的社会不会让孩子成为吸金石,一个有良知的父母也不会把孩子当成取款机,靠孩子挣钱的明星没出息】 9月1日,是开学的日子,也是新广告法实施的日子。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此项规定要区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也就是说,只要不做代言人,儿童一样可以做广告(9月1日《新京报》)。 据照张国华的解释,做广告是指儿童可以作为广告的表演者,而广告代言人会与广告商签署长期的代言合同,广告商支付的是高额的代言费,而非劳务费。工商部门会根据儿童做广告的形式、费用支付等,来界定是代言人还是表演者。说句实在话,这样的界定并非十分清晰,执行起来存在很多问题,也不排除有些广告机构和家长浑水摸鱼,通过技术性操作模糊细节,回避法律风险。 当我们讲儿童代言时,这些儿童往往披着“童星”的外衣。在新的造星机制下,这些“童星”也不是普通人家的孩子,往往是“星二代”,他们的父母本来就是明星。在现实中我们看到,不少明星通过孩子不仅挣到了大笔金钱,而且有的暴得大名,提高了关注度;有的焕发“第二春”,重新开启了吸金模式。总之,因为孩子名利双收,成为人生大赢家。 人们不能容忍儿童代言,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从成长角度出发,这些代言的孩子,既是广告代言人,也是荧屏常客,成为综艺节目“年轻的老同志”。在一个光怪陆离的世界里,面对着娱乐和消费的双重诱惑,即便成人也常常把控不住,迷失方向,遑论这些心智不成熟的孩子。而且这种“童星效应”,还会从荧屏上走下来,飞进寻常百姓家,以其功利、浮躁的特征,对普通人家的孩子造成污染。 另一方面,从伦理角度出发,现行法律和道德对于童工,有着明确的是非标准。广告代言的孩子,和在工厂打工的孩子,更多是工作的环境和收益不同,还不都是为市场服务、为成人挣钱,两种孩子有什么本质区别?不接受工厂里的童工,又怎能接受广告代言的儿童?儿童是花朵,使命就是玩,就是快乐成长。即便具备商业价值,也不应该在童年时期释放出来。作为父母,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父母,怎能把孩子当作挣钱工具? 金钱确实有着很强的诱惑,但不管如何,父母不能通过孩子挣钱——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和底线问题。如果是一般家庭,生存维艰,还会博得一些同情分。可这些广告代言的孩子,他们的父母多是明星,本就有着远超一般人的“吸金能力”,竟然还要靠孩子挣钱。即便逃过法律的惩罚,能逃过良心的谴责吗?然而遗憾的是,许多明星父母通过孩子挣钱,没有丝毫愧疚,反而沾沾自喜,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整个社会也没有加以自觉抵制,反而习以为常,盲目追捧,让明星父母不当得利。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会让孩子成为吸金石,一个有良知的父母也不会把孩子当成取款机,靠孩子挣钱的明星没出息。每次看到明星的孩子在荧屏上“蹦蹦跳跳挣大钱”,都不禁想问:明星们,你们差钱吗?你们这么做与把孩子带到大街上乞讨有何本质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一些明星通过技术性操作逃过广告法的处罚,在良心和道德面前,也必须受到谴责。社会应该明确基本是非,让这些明星没面子、没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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