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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道歉有助修复司法公信

2015-09-09 09:01:11 樊大彧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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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错案的后果很严重,受害者的社会声誉一落千丈,经济损失、精神伤害巨大,甚至会遭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厄运。冤狱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被经常性忽略的是,受害人也有获得道歉的权利。】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该案涉案39人,涉案金额35.57亿元,2014年重审并大幅改判,其中19人被撤销起诉。(相关报道见9月9日《北京青年报》)

安徽高院在公告中讲明案件经过,并将19名无罪者的名字一一列出,这样的登报致歉,可谓一次真诚的道歉。工作过失导致无辜者蒙冤,司法机关因此道歉,相关案例近年来已有多次。背负故意杀人罪名的赵作海出狱后,河南省高院院长曾向其致歉;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10年冤狱后被无罪释放,浙江省高院副院长鞠躬道歉;呼格案再审宣判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副院长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表示道歉。司法机关道歉并不少见,但是以登报的方式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正式的公开道歉却十分罕见,难怪安徽高院的做法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

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由于人为因素或制度漏洞,世界上任何司法制度在运行中都会出错,关键是出错后如何纠错。我国司法机关的纠错工作于2013年全面展开,当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这些机制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念斌案、呼格案等一系列引人关注的案件,在相关制度的保障下取得重大突破。

改判是纠错的结果,但不是全部,错案纠正少不了道歉。道歉是纠错工作的收尾,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司法错案的后果很严重,受害者的社会声誉一落千丈,经济损失、精神伤害巨大,甚至会遭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厄运。冤狱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被经常性忽略的是,受害人也有获得道歉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在公权力致人精神损害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法律赋予受害者的权利,且已执行多年。然而,行使这项权利的人却少之又少,以至于安徽高院成为“全国首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身处强势地位,一些司法人员以尊者自居,往往忽视受害人诉求。同时,国家赔偿法虽然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作为赔偿方式予以明确,但对侵权机关拒不履行时如何强制执行,并没有做出规定,这也导致“公开道歉”执行难。

安徽高院向19名受害者公开道歉,事件双方都应该得到赞扬。此前,案件中被改判的19人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要求。这一诉求无疑体现了公民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之后,安徽高院放下身段,以一种少见的方式,真诚地向蒙冤者表达了歉意。安徽高院的公开道歉,无疑是一种司法进步,体现了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勇气,也表达出对法律尊严的敬畏。

司法机关积极纠错,勇于道歉,可以有效减弱受害者的对立情绪,修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抚慰受害人的心理创伤。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司法机关的认错道歉,其实也是对自身公信力的最有效修复,敢于担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最终会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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