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业主间难以调和的关系及业主拒缴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地的顽疾。物业费收缴率过低是物业公司普遍反映的老大难,也是影响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据此就动用征信系统,拟将拒缴物业费者纳入征信系统的做法恐怕于法无据,也未必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征信系统作为专门机构管理的个人“信用档案”,主要贮存记录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失信信息。该信息关乎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对公民个人的评价,对民众从事信贷,享受某种优待资格息息相关。可以说,征信信息既是能给公民带来有形收益的信誉财富,也是公民必不可少的人格权利中的名誉权。 为保障公民的名誉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应慎重使用征信系统,不宜将征信系统作为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当前,纳入征信系统的信息主要包括信贷不良记录,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记录。这都是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均对相关机关做了明确授权。将来拟纳入的欠税记录,交通违法,环保违法食品安全违法或其他违法记录也属于有法可依。而且,经过观察可发现,能够被纳入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一般均经过相关部门通过执法程序予以确认。通俗说,这些部门与公民或企业间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具有管理与被管理,规范与被规范的行政管理性质。 而缴纳多少物业费,是否缴纳物业费,受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签订的合同约束。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物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质量不高,业主拒缴物业费违反合同义务,受民事法律调整,不受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简而言之,拒缴物业费仅仅属于违约行为,尚不属于违法乃至失信行为,不适合纳入征信系统。 建立征信系统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应有之意。但信用记录作为公民或企业的第二身份,对其生产生活至关重要,必须谨慎对待,不能欠缺公共性基础,缺乏上位法依据,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纳入征信系统。否则,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征信系统也会不堪负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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