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谁有权利要求别人“拾金不昧”

2015-12-18 09:47:39 孙曙峦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掏了100元钱,手机失而复得,看似是值了,可西安市民李女士觉得,拾金不昧不是应该提倡吗?为啥还要好处费?原来,12月15日上午,李女士乘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了车上,虽说她最后取回了手机,但也付出了100元的“好处费”。(12月17日《华商报》)

归还失物时是否可以索要好处费?历来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反对者看来,自己的东西丢失后,别人就该义务归还;若是别人开口索要好处费,那就很不应当。不过,这种看法虽然很有市场,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正确的。

情理上,归还他人的失物,拾得者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金钱成本,由失主弥补一定的损失有其道理。法理上。《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意味着,索要好处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既然索要好处费合情合理又合法,为什么有些失主却对此十分抵触呢?这一切,主要在于他们对拾金不昧存有误解。诚然,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美德并不是法定的义务。在拾到他人的物品后,拾金不昧值得赞赏,但索好处费也并没有不当之处。要求别人“拾金不昧”,实际是一种过高的道德要求。

另外,一些人对“还物索酬”心存抵触,还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关。尽管《物权法》支持索要好处费,但好处费该为多少,法律对此并未说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已对此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谁都无权去要求别人“拾金不昧”,更没有必要去谴责合理索要酬劳的人;相应的,在收到别人送还的遗失物时,也可以主动给予一定的“好处费”,感谢别人的帮助。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