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兴业杯屏山时评网络征文> 新闻评点 > 正文

图书馆冠名应符合公共利益

2015-12-18 10:02:32 何勇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国务院法制办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专题活动;如果是民间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捐赠者还能获得馆舍、馆名的冠名权。

国家正大力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需要建设大量图书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喜“阅”氛围。然而,有些地方因为资金有限,公共图书馆数量少,选址远离人口密集区,设施陈旧等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若允许捐赠者冠名图书馆,无疑能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图书馆,减少公共图书馆事业对政府财政的依赖,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其实,图书馆冠以捐建者名称,是多地采取的做法,这既体现了对捐款者的尊重,也有利于弘扬奉献精神,可谓一举多得。但如何冠名,却需仔细斟酌。此前,“清华真维斯楼”“暨大富力楼”等楼名引发舆论哗然,这表明,冠名并不是件小事,不是什么名字就能用。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但即便如此,图书馆冠名权也要遵循基本常识,符合公共利益。受捐方不能见钱眼开,来者不拒。比如,烟酒类企业可为公众捐建图书馆,以履行社会责任,却不宜直接用其企业名称冠名。(福建日报)

——四川·何勇海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