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专题活动;如果是民间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捐赠者还能获得馆舍、馆名的冠名权。 国家正大力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需要建设大量图书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喜“阅”氛围。然而,有些地方因为资金有限,公共图书馆数量少,选址远离人口密集区,设施陈旧等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若允许捐赠者冠名图书馆,无疑能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图书馆,减少公共图书馆事业对政府财政的依赖,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其实,图书馆冠以捐建者名称,是多地采取的做法,这既体现了对捐款者的尊重,也有利于弘扬奉献精神,可谓一举多得。但如何冠名,却需仔细斟酌。此前,“清华真维斯楼”“暨大富力楼”等楼名引发舆论哗然,这表明,冠名并不是件小事,不是什么名字就能用。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但即便如此,图书馆冠名权也要遵循基本常识,符合公共利益。受捐方不能见钱眼开,来者不拒。比如,烟酒类企业可为公众捐建图书馆,以履行社会责任,却不宜直接用其企业名称冠名。(福建日报) ——四川·何勇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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