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管员被授“贴条权”的做法,昆明交警给出的解释是,协管员贴违章停车告知单并不是罚单,也不是处罚,只是对违法行为记录,其性质和公民举报违法的性质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协管员被授“贴条权”未尝不可,不仅有利于缓解交通乱象,也可以补充警力,是现实矛盾下的必然选择。 虽然协管员不具备执法权,只承担辅助执法,但是这些协管员作为普通公民,却拥有监督权和举报权,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将相关证据提交交警核实处理,这样的行为不仅缓解了交警工作压力,也可以倒逼交通秩序好转。况且,协管员仅仅是对违停进行拍照,并没有进行处罚,所贴的单子也只是告知单,告知车主及时去交警部门核实和接受处理,并非带有处罚性质的处罚单;再者,协管员拍摄的证据资料,也会经过警方核实,经交警部门专业法制人员核实后确定违法行为的,才会依法进行处罚。也就是说,车辆是否违停,如何处罚,协管员没有参与权,也没有决定权,而是完全由交警依法处罚。如此严格的处罚程序,如此规范的操作,公众对此大可放心。 在整治违停等交通违规行为时,不必拘泥于程序,更应该注重现实效果,只要有利于交通畅通、公众通行,赋予协管员“贴条权”有何不可?(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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