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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师生恋,自由恋爱并不一定自由

2016-06-08 08:55:53 周云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邢晓宇   我来说两句

近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严乙铭发文呼吁高校应明令禁止师生恋的观点,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对于高校“师生恋”的话题,观点各方不一。有的人对严教授的呼吁不以为然,认为恋爱自由,只要是男未婚女未嫁,就有恋爱的自由。还有的人说,法律没有禁止老师跟学生谈恋爱,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些观点可以约略地体现出国人对自由的认知,他们认为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什么都可以做。殊不知,法律虽说是我们这个社会运行最重要的规则,但不是唯一的规则。举个简单的例子,法律并不禁止人们睡懒觉,但如果某个人习惯在工作日行使这一自由,结果只能使他丢掉饭碗,因为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是禁止员工在工作日睡懒觉的。

法律不禁止个人睡懒觉,公司却禁止员工睡懒觉,难道公司违法了?但事实是,公司因为禁止员工睡懒觉而受到法律惩处的事情,我们闻所未闻。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主体,除了个人,也包括企业。那么二者因此而打架怎么办?好办!因为我们这个社会运行的规则除了法律,还有契约。但凡一个人要跟公司签订工作合同,公司必定要求他要遵守劳动纪律,要想得到这份工作,他就必须乖乖地答应这个要求,放弃自己在工作日睡懒觉的自由。类似的契约,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很多内容都是对个体一些自由、一些权利的限制。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如果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契约,法律一般是认可的,除非是以契约的方式侵犯了一些法律禁止侵犯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

现在再回到高校师生恋这个正题上来。从以上可以看出,高校禁止师生恋,根本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学校完全可以将这个问题转化为契约问题,转化为职业操守和职业纪律,写入校规校纪,要求教师遵守。

高校禁止师生恋的必要性,最主要是基于师生权利的不平等。师生关系最主要的内容是教与学,但在现实中,往往也存在利益关系。在这种利益关系中,老师又往往是占据主动的一方,也就是说老师往往是掌握权力的一方。在这种权力框架之下,以恋爱自由的名义形成的恋爱关系,其实往往并不一定是自由的,因为并不一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是会掺杂了权力关系、利益关系,权力弱势的一方往往会是受害者。

师生关系的另一种不平等,就是年龄、阅历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关系如果带入恋爱当中,学生一方往往因为年龄小、阅历不足,不容易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选择,从而陷入被动,感情容易受到欺骗和玩弄。表面上这也是自由恋爱,实质上是一种伪自由。

另外,高校的师生恋,影响的不仅是恋爱双方,还会影响到第三方,即有可能破坏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性,也会损害学校的声誉。在这种情形之下,学校预防性地采取禁止性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当然,高校师生恋中也不乏双方真心相爱,最终修成正果的例子,笔者身边也有师生恋开花结果的佳偶,但这些并不妨碍笔者反对高校师生恋。如果双方确实是真心相爱,那么不妨等几年,学生的身份本身就是临时的,等学生工作了再恋爱不迟。如果实在等不了也没关系,世界这么大,可以辞去教职,换个地方继续恋爱。只是鱼和熊掌兼得,两全其美的想法,还是打消为好!(作者周云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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