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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看待恶意收购

2016-06-30 09:37:07 乔新生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从深圳万科公司的纠纷看,由于投资人是从股票市场购买公司的股票,因此,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是,从收购的目的看,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6月27日,深圳万科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由于万科公司的大股东投票反对,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没有获得通过。这就意味着深圳万科公司可能要启动法定程序,重新遴选董事会成员。从深圳民营企业购买万科公司的股票,成为万科公司的最大股东,到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负责人宣布不欢迎“野蛮人”,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的纠纷浮出水面。万科公司董事会负责人在股东大会上对此作了解释,认为愿意为“野蛮人”的说法表示歉意,但是,认为“野蛮人”实际上就是恶意收购。在这位董事会负责人看来,善意收购是指与公司管理层团队、董事会协商好进行收购,如果试图控制你,就是恶意收购。

恶意收购是指投资人购买公司股票时并未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从深圳万科公司的纠纷看,由于投资人是从股票市场购买公司的股票,因此,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是,从收购的目的看,投资人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投资人并没有明确表示,是为了控制万科公司并且更换万科公司的董事会,从这个角度看,不能从结果推断投资人购买万科公司的股票属于恶意收购行为。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看,各国的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大股东作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但是,对于恶意收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按照契约自由原则,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的股票市场进行交易,如果为了避开监管规定,而采用分进合击的方式,大量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这种收购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防不胜防的。当然,如果投资人购买股票达到一定的数额,违反反垄断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对投资者的收购行为立案调查。

从万科公司董事会负责人事先发布的信息看,投资人曾经在北京多次与董事会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万科公司董事会负责人不愿与民营企业合作,结果导致双方交流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民营企业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不得不采用法定程序更换公司的董事会,这是投资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

部分学者认为,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职工的作用,借助于职工的影响力,改变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对于深圳万科这样一个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来说,如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增加债务或者鼓励公司员工消极怠工的方式,迫使大股东保留董事会,那么,最终有可能会导致偷鸡不成蚀把米。万科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国有企业不可能在中国股票市场价格低迷的情况下购买万科公司的股票;在房地产市场转型时期,民营企业购买万科公司的股票可能要承担巨大的商业风险。所以,即使万科公司董事会邀请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从目前的情况看可能性也不大。不管公司的董事会采用何种方式,都无法挽救万科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命运,解决公司董事会与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解散公司的董事会,重新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会成员。

从法律角度看,万科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会需要一个过程。万科公司即将复牌,公司股票价格将会发生怎样的波动,这才是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作为万科公司的大股东,当然不希望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导致自己的投资收益下降,当然更不愿意看到股票下跌之后,更大的投资者趁虚而入,通过股票市场购买万科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万科公司的大股东。没有人怀疑公司大股东保持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迫切心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下跌,那么,万科公司大股东肯定会通过各种方式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在万科公司股东大会上,中小投资者关注最多的问题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希望万科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从中获得商业利益。他们之所以反对万科公司的董事会,就是因为万科公司董事会没有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在重大信息披露方面,没有满足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正如万科公司大股东所指出的那样,万科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工资薪酬制度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以致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维护。万科公司董事会成员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关心的问题作出详细的说明,只有这样,才能重新赢得投资者信赖,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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