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庭审公开状况远未实现该制度的应有价值,而问题的根源正在于“选择性直播”。只有原则性公开与精密制度并行,方能使庭审直播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亮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6日表示,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 司法权具有一对悖论属性,专业性与普世性。一方面,司法者行使司法权须运用专业深奥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去发现真相、作出法律判断;另一方面,司法权的作用对象是全体民众,承载着全体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可是,普通民众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天然容易对司法案件、司法流程、司法人员产生误解。为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懈努力,尤其是构建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成为司法领域的大势所趋。 事实上,庭审公开对于司法公开乃至整个司法制度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通过直播庭审让法院、法官多了一层监督,群众权益多了一层保障。其次,有助于排除非法干预并消除公众误解。再者,有助于普法宣传并增加法官职业尊严感。最后,在某种程度上还能起到有效减少法院诉累的效果,一些滥诉的原告和一些明显并不占理却想方设法“抵赖”的被告,都将在庭审直播面前无所遁形。 遗憾的是,相对于日臻成熟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庭审公开的脚步似乎要慢一些。一般而言,除了个别地方法院外,多数地方对于庭审直播采取的都是指标制,层层下发一定数量的指标任务。这使得不少一线法官意识不到直播价值,反而将指标化的庭审直播当成负担,甚至极个别地方为了怕出“状况”,提前将庭审预演一遍,再重新“直播”。 可以说,目前,直播案件占所有案件的百分之一恐怕都不到。这种“相对稀缺性”使得多数当事人在面临庭审直播时,认为法院是在故意刁难他,有意让其出丑,滋生抵触心理。不得不说,当前庭审公开状况远未实现该制度的应有价值,而问题的根源正在于“选择性直播”。 最高法院拟对所审理的公开开庭案件实现常态化直播,无疑将使庭审公开工作迈进一大步,也再次彰显了最高法院不断深化司法公开的决心。我们期待各级法院能够“上行下效”,领会最高法院的先进理念,逐步让庭审直播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常态,成为诉讼各方的习惯。 须指出,目前,庭审直播活动主要由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进行规范,该规定对于实践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可是,也存在不少制度空白与理论真空,有不少细节值得推敲,甚至连当事人申请不做庭审直播的“正当理由”如何界定等基本问题都还存在争议。 我们有必要以问题为导向,从细节出发,完善相关理论与制度,努力实现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统一。只有原则性公开与精密制度并行,方能使庭审直播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亮点之一。 本报特约评论员 舒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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