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关键在于“习惯”
2016-07-29 10:38:1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邢晓宇 我来说两句 |
近日,公安部举办了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拿出了应对规范,指出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要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同时,再次强调了关于出示人民警察证的问题。 应当说,公安机关通过规范执法培训,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等,作出了明确、可行、可操作的规定,让民警知道了在执法过程中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也给广大群众进行了一次普法,明白了怎么去配合警察执法,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事实上,“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本该是规范执法的标准动作,并不是新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在“总则”里就明确“人民警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执法监督”再次强调,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除了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监督,还“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这是警察前面的“人民”二字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用实际行动兑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但也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规范,拒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情况。远的不说,就在一个月前,郑州市刚刚发生执法民警粗暴抢夺记者照相机事件。一中年女子在郑州市大石桥一眼镜城内不幸坠楼身亡。记者赶到现场后,站在警戒线外五六米远的位置拍照,并未影响办案,也没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仍被几名身着制服的民警强抢相机,并威胁要以妨碍公务拘留记者。 对于围观者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影响民警办案,只要没有闯进警戒线,不但可以围观,还可以拍摄,这是法律赋予一个公民对执法者进行监督的权利;对于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是出于案件保密的需要,完全可以采取拉警戒带、人墙等方式进行隔离,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信息的,可以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但如果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仅仅是拍摄你的执法,只要执法过程是阳光的,规范的,就没理由不让拍摄。 当然,并不是说不让拍摄,执法过程就一定有问题,也许只是公安工作的性质形成的惯性思维,我做什么没必要让你知道,更没必要告诉你;也许是做的事情不方便或者不想让人知道,你把镜头对着他,他自然认为你是在挑战他的权威,是在和他过不去。想想看,人民警察从事的是公务活动,公务活动理所当然要接受社会监督,如果连群众围观拍照都如临大敌,还谈何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除了围观拍照,一直遭网友诟病的还有警察执法要不要出示身份证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当初公安部通报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有关情况时,早已明确:如果群众有要求,虽然你穿着警服执法,但是我还需要再继续确认,可以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确认,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及时地出示。这是因为,对于公安民警来说,持有和出示人民警察证意味着一方面他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他也必须切身遵守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行为举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通过规范执法演示培训,让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并让这种规范执法成为民警日常执法的自觉行为,无异是一件让民警有底气,百姓也受益的大好事。但归根结底,这一执法规范化的生命还在于执行。在人人都有照相机(手机),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你越规范,执法的公信力就越高。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关键在于“习惯”。(文/宾语) |
相关阅读:
- [ 07-29]监督民警执法镜头内外目标一致
- [ 07-28]“镜头”下规范执法“颜值”更高
- [ 07-28]“在镜头下执法”重塑执法理念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