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广州交警近日推出新举措,从1月23日起,市民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或微信服务号等渠道举报交通违法,一年内举报交通违法5宗以上或1宗醉驾、肇事逃逸、严重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并被采纳的,将给举报者一次轻微交通违法免记分的奖励机会,免计分限制为3分及3分以下,限本人本车使用。 随着人们出行需求的增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意识却未明显提升。随处可见的交通违章不仅加剧拥堵和出行难,更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鼓励市民随时拍摄并举报交通违章行为有不可否认的正面意义。但应认识到,鼓励举报交通违章,可以有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然而采取免除处罚的奖励,则须慎重考虑,不宜盲目推行。 之前,很多地方推行了举报交通违章奖励现金的方式,交管部门负责人认为,此类奖励的初衷是营造“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是管理者、人人都是监督者”的氛围,进而倒逼每一个交通出行参与者意识到,一旦有违章行为,可能随时被举报,进而产生敬畏,认真尊重交通规则,而非只做“摄像头下的守法者”。其实,鼓励公民举报违法行为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不对身边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冷眼旁观,而是积极举报,显然是公民责任的体现。 然而,对举报交通违法者予以物质奖励,与给予轻微交通违法免罚的奖励,有着不同的涵义和效果。首先,两者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奖励举报者属于行政奖励,而免罚则属于行政处罚,两者需遵循不同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并应确保其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其次,根据相关规定,违法主体获取免罚应具备相应条件,如初次违法,系未成年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则一般不在可免除处罚的条件之内。 尤其是,对什么样的交通违章应该扣分,如何扣分应严格遵循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举报他人交通违章可以免除扣分,作为地方公安部门,是否有权突破全国通行的上级规定而创设免罚条件值得探讨。哪怕举报他人违法系“立功行为”,可借此获取免罚资格也应由国家统一规范,而不宜随意创新。 更应注意的是,虽然不排除有人为获取奖励而成为职业举报者,但更难以避免有人为获取免罚资格而特别“积极”地举报他人,或者已经获取免罚资格后而放纵自我。譬如,某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被记满12分,且刚好某个记分项目在3分以下,如果免掉该3分,则可免除扣留驾照、重新考试的麻烦,那么他很可能会特别“积极”甚至疯狂地举报他人,以获得免罚处理的机会。假如某人已因举报交通违章获取了免记分的奖励,则可能放松警惕,产生轻微交通违法无所谓的心理。 简言之,鼓励人们举报交通违章固然可取,但完全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其他奖励方式,而不宜不加论证和研判就盲目地将行政奖励与行政处罚混为一谈,以可免除处罚来诱导人们举报他人,或者奖励举报有功者可享“免罚金牌”。否则,既有违赏罚分明的社会治理原则,又可能导致人们对规则的认知混乱,激发人性之恶,不利于树立规则严肃性和权威性。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