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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亟须厘清边界细化规则

2017-02-22 07:32:58 王成艳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在制定实施教育惩戒细则过程中,既要以法律来保障惩戒的顺利实施,又要防止为了惩戒而惩戒,防止滥用惩戒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教育家夸美纽斯曾在《大教学论》中写道:“树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们便会回复到它们的野生状态。”完整的教育,既包括赏识教育,也包括惩戒教育。重提教育惩戒,源于不时发生的中小学欺凌和暴力事件。尽管一张张照片、一幕幕视频令人惊诧不已,但目前的教育和法律体系却都无能为力。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治安管理处罚,都难以覆盖这些未成年人群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种规定虽然保护了肇事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无关痛痒的批评教育却为他们继续欺凌施暴埋下了伏笔。

如今,《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将教育惩戒权纳入了学校管理权限,这是一项有益的探索。虽然在上位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惩戒权,但在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中都明确定位了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权利。原则上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每个学校都可以采取各具特色的教育方式。但是,教育惩戒是一个敏感话题和领域,处理不好的话,容易演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碰及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将涉事学校和教师推上风口浪尖。因此,目前亟须要做的,不是仅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更要厘清边界、细化规则。

笔者注意到,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虽然也提到了教育惩戒,但对于教育惩戒的方式手段采取了相对广义的限定,既包括学校可以采取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转入专门学校就读等措施,也包括政府收容教养、行政刑事处罚等法律手段。其实,教育惩戒更多的是学校和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法,如果内涵外延太广,反而弱化了教育惩戒的作用。因此,教育惩戒既不是法律惩戒,也不能走向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误区。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里,学校和老师到底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手段来惩戒学生。

在设置惩戒手段时,要结合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既要保证教育惩戒措施合乎法度、行之有效,又要使惩戒措施与过错程度相当,坚持持适度原则。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利。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此外,几乎所有的美国学校都有禁闭室,学校有权将违纪学生停课、关禁闭、周六返校禁闭、开除直至送少年惩戒学校。在细化惩戒措施时,我们可以吸取国外成熟的经验做法,结合社会认知和接受程度,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为结果,因地制宜予以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育惩戒的前提是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爱护学生。这是一切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制定实施教育惩戒细则过程中,既要以法律来保障惩戒的顺利实施,又要防止为了惩戒而惩戒,防止滥用惩戒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家长也应参与

仅仅是明确惩戒范围等内容还远远不够,让家长参与到惩戒之中,似乎是破解惩戒被当成体罚或者变成体罚难题的重要思路。让社会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让家庭扮演应有的家庭角色,两者合璧,或许才能更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教育的提升以及社会的进步。

辽宁 傅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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