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河南信阳男子廖某带着2岁的女儿在当地一家银行营业厅办业务。廖某办完业务整理东西时,孩子独自走到填单台边,双手攀附填单台,谁知填单台瞬间倒下,砸到孩子身上,孩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然而在转院途中不幸身亡。 在银行很常见的填单台,却成了夺走2岁小女孩生命的杀手,的确让人震惊和不可思议,这也是此事件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关键所在。这起事件中,小女孩父亲是否存在监护失职,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存在监护失职,有待权威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但是,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银行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本不该发生的悲剧,暴露出一些公共场所的设施存在着威胁人身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 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强调公共场所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作为不特定多数人的活动场所,其必须有更严格的安全标准,该场所内的公共设施必须比私人空间内的家具设备更牢固安全。一般来说,进入公共场所内的人既有小心谨慎的,也有粗枝大叶的,管理人必须考虑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既没有必要像防范猛兽那样将所有设施固定成“铜墙铁壁”,也不该让进入该场所的人如履薄冰,生怕发生意外。 特别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具有更强的控制风险能力,更清楚这些场所的具体情况,设施性能和安装状况。而进入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可能大多知道自己家中相应设施的安全情况,而不了解公共设施的安全程度。也就是说,前者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因此也更应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采取警示、加固、提醒等措施避免发生意外。譬如,多数家长会提醒小孩插孔不能乱动,不能趴在窗户上,过马路要注意车辆,但很少有家长会认识并预见到趴在银行的填单台上会伤及身体乃至生命。 不妨看一个例子:2016年7月,因宜家生产销售的“马尔姆MALM”系列床头柜及橱柜存在“因倾倒致儿童死亡”的安全隐患,先是在北美市场召回,后经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约谈,宜家也对相应产品实施召回或者免费提供上墙连接件和上门安装的支持。而且,根据我国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毫米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举轻以明重,作为家具的柜类产品就应防范儿童攀爬,放置在公共场所的填单台有什么理由不安装得更牢固些。 作为普通人,我们都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不从事可能给自己带来伤害的高危活动,小而言之是一种生活常识,大而言之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相应的,公共场所的设施务必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至少不能存在安全隐患,侵害已经尽到正常安全注意义务人的人身安全。只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多些责任感,少些懈怠,提高安全保障程度,方能减少飞来横祸,让人们不再步步惊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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