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理不等于放纵“老太投币飞机”
2017-06-30 09:03:0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27日,一架原计划12:40起飞的南航CZ380航班(浦东-广州)延误了四个小时,而原因是一名老年旅客在登机过程中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硬币。警方28上午通报称,老太的行为未造成更严重危害,且无故意破坏的主观愿望,考虑其已经80岁,对其不予处理。(6月29日《新京报》) 80岁老太由于无知,不懂得乘坐飞机的安全常识,为了祈福,居然向飞机发动机里投掷硬币。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轻则会给飞机造成损坏,重则能够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可以说老太投币行为非常严重。特别是近年来,乘客危害飞机飞行安全的闹剧事件频频发生。所以,不少人主张对投币老太严惩,不可轻饶。 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不予处理,这一处理结果显然与大众的诉求存在一定的落差。但从法律角度说,公安机关不处理投币老太并无不可,而是有法律依据,更不是对这种行为的放纵。 公安机关不处理投币老太,并不等于她的投币行为就没有违法,这是两回事。从老太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硬币的主观意愿和客观结果来看,必须说,她并不是故意为之,没有犯罪故意;在客观上,也的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给飞机造成巨大损失,属于情节较轻。这意味着在法律上,老太投币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只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需给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但是,由于当事老太已经80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是公安机关对其不予处理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如果投币老太是像笔者这样的青年人,那治安处罚就少不掉了。 当然,公安机关不追究投币老太的法律责任,并不等于投币老太就没有任何责任,可以直接拍拍屁股走人。老太投币行为虽然直接给飞机造成损害,但逼迫民航部门耗费大量人力对发动机进行检修,造成飞机晚点,产生了不小的误工误时等经济损失。对于这笔经济损失,当事的投币老太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是民航公司和被耽误的广大乘客自认倒霉,自行承担后果和损失。 飞机航行无小事。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乘坐飞机出行。但乘客乘坐飞机的法律法规、安全常识、飞机文明并没有随之跟上,才不时闹出各种危害飞机航行的行为和闹剧,这需要民航等部门在乘客登机之前进行必要的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飞机航行安全意识。同时,强化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违规的乘客,必须依法惩治,也教育其他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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