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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解了丽江被打女游客撤诉

2017-07-14 15:37:14 何勇 来源:中工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从法律角度说,被打女游客撤回的只是民事诉讼部分,不等于殴打她的犯罪嫌疑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公众不能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混为一谈,更不能逼迫该女游客放弃依法享有的撤诉权。】

据7月12日《广州日报》报道,近日,女游客在云南丽江被打致毁容一案有了新进展。该案定于7月14日上午9时在丽江市古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古城区法院7月10日发布通报,原告人小琳已与被告人达成民事和解,撤回诉讼。

丽江女游客被打致毁容案发生后,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和强烈愤慨。现在被打女游客选择和解、撤诉,让很多当初痛骂凶手的人难以接受和理解,甚至给其贴上了“为钱和解,让凶手逍遥法外”的标签。

果真如此吗?从法律角度说,被打女游客撤回的只是民事诉讼部分,不等于殴打她的犯罪嫌疑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公众不能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混为一谈,更不能逼迫该女游客放弃依法享有的撤诉权。

撤诉是被打女游客的权利,我们应当尊重她行使这种权利。现实生活中,撤诉也是比较常见的选择。道理不难理解,如果被打女游客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要求,被告在法院开庭之前全部同意,甚至赔偿得更多,那么原告当然没有继续起诉的必要。在此情形下,若继续诉讼,不仅增加自己的维权成本,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具体而言,丽江女游客被打致毁容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有民事诉讼部分和刑事诉讼部分。民事诉讼部分的原告是被打女游客,而刑事诉讼部分属于公诉,原告是检察院,而不是女游客。目前被撤诉的只是民事诉讼部分,刑事诉讼仍然在继续,并且不会停止、结束。因为作为公诉案件,个人无权撤诉,有权撤诉的只能是提起诉讼的检察院。而且,即便是检察院,也只有在相应的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撤诉,这些法定情形并不包括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

换句话说,虽然被打致毁容女游客选择撤诉,但并不意味着殴打她的犯罪嫌疑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或者被宣告无罪,更不等于在放纵这种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会不会被判刑,或者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待法官的审判,现在还不能直接下结论,这一点公众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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