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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也应做到有法可依

2017-07-20 15:15:31 谢晓刚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从去年年底开始,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吴检察官陆续6名学生以及家长、学校寄来“求情书”,6名学生都因在一场自学考试中充当“枪手”被抓,前途蒙上了阴影。经过调查,该院检察委员会认为6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们不起诉。(7月20日 泉州网)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法律所赋予的刚性执法;执法为民,温情执法,这是社会所赋予的柔性执法,二者是完全可以相融共生的。但提倡人文关怀和柔性执法,并不是把“柔性”曲解为规避法律制约的托辞和手段。

社会公众也相信,这6名代考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属于轻微级,但如果是为了200元报酬补贴生活费,缓解家中的经济困难而去替考的话,相信很多民众会难以释怀,毕竟替考是违法的,这个道理身为大学毕业生就真的不知道?

替考,除却破坏公平不说,肯定会对其他考生群体带来危害,甚至影响他人一生的轨迹,这并非危言耸听。正因危害如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才会调整为代考或被代的,判处管制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此外,还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替考是违法行为,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常识,所以任何有着生活困难、履历清白者都不能以此来掩盖明知故犯的本质,即使是面对看起来多么无辜无助、即将就业的大学生也概莫能外。设想一下如果此次被抓的替考者是社会闲杂人员或其他有着生活困境的群体,检察院会不会也来个“柔性执法”不予以起诉?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地检察院难免有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施罚的嫌疑,毕竟许多初犯背后都有着各种原因。

柔性执法有时确实能让硬邦邦的法律规章更显温情和温度,但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任意裁量,而是要将人性化执法置于公共规则的框架内。因此,对于替考被抓的大学生,当地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这个“柔性执法”,也应做到有法可依,毕竟法律代表了正义和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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