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面世,有人为爱因斯坦的预言被证实而兴奋,有人为中国科学家参与其中而自豪,但也有人看到借所谓“授权”牟利的商机。这场版权闹剧的结果有目共睹——某些图片机构自以为“高明”的“抢版权”犯了众怒,其借版权保护之名“建议”签订“买图协议”的“商业模式”遭遇网友、媒体和相关企业齐声讨伐。 著作权不是一个新词,但因为种种原因,以前很多著作权人都缺少保护版权的意识,一些机构、企业、媒体,尤其是自媒体转载文章、图片时的操作也不规范。近些年,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著作权意识明显增强,这种进步让多方受益。 不过,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也让一些人看到了一条特别的生财之道——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前些年转载不规范的文章、照片,动辄索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版权费,或借机提出签订“买图”合作协议的“建议”。据媒体报道,有的图片机构一年要打数千个著作权官司,赔偿标准动辄“每张照片一万元”。某图片机构的财报显示,因诉讼带来的利润,已经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正常的版权诉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助于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问题在于,一些机构和个人趁著作权侵权裁量尚不完善、不规范之机,将著作权维权异化为一本万利的暴利生意,甚至衍生出一条由照片拍摄者、行业协会、图片公司、律师等组成的灰色利益链。有业内人士爆料,有些机构还存在“钓鱼”嫌疑,故意给媒体、自媒体、企业挖坑,然后“躺着挣钱”;还有一些机构拿没有版权的照片索赔,“能唬到一个算一个”。 有必要指出的是,遭遇这种“维权碰瓷”的,很多都是媒体。与企业不同,媒体转载一些文章、图片,通常是出于传播信息的目的,而且很多二次转载并不存在侵权、牟利的主观故意,传播的也是正能量。纵容“维权碰瓷”之风,势必吸引更多心术不正之人,既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又会进一步扭曲版权保护的生态,还给正常宣传报道带来干扰。对于媒体转载纠纷必须完善相关法规,当务之急是司法机关应合理甄别故意侵权牟利与合理使用,传播信息与文化的界限。 今年初,福建省人大代表陈展弘提出,媒体行业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已经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严重影响到媒体发展的法治生态环境,建议司法部门尽快出台著作权侵权裁量指导意见。此次由黑洞照片版权引发的风波与讨论,正好提供了一个审视司法实践的契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有更公正的态度,既切实推进版权保护工作,又不给“维权碰瓷”可乘之机。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