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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被法人”痼疾到底该当何治?

2020-03-20 16:58:36 作者:孔德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在上海丢了身份证,在山东莫名其妙成了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天津市民陈越山最近发现的事情。担心可能涉及民事诉讼或经济纠纷,陈越山向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申请调取税务资料,被告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其本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组织部门通过公函申请调阅。他向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尚未明确发现经济利益损失或者纠纷,暂不予立案。(3月20日 《中国青年报》)

类似“被法人”的事情并非一例。近年来,有不少人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企业法人,造成很多麻烦,甚至成为“替罪羊”,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最常见的“被法人”,是在企业登记注册、变更时,冒用当事人的身份。目前我国实有登记企业3615.4万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举报数量约为2.9万件。

已挂失的身份证为何还能被冒用注册公司?按照现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公司不需本人到场,可由代办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委托书等信息,相关材料齐全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仅对注册公司的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真实性一般不作审查。这直接给了一些不法分子盗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可乘之机。

“被公司”“被法人”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与隐忧,可谓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一旦发现,当事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验明正身,及时止损,但却是手续重重,不仅需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搜集报案回执、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档案、笔迹司法鉴定证书等相关文件作为证据,来证明“我不是我”,还要往里搭钱,即使打赢了官司,估计也高兴不起来。盗用注册易,违法成本低,受害者代价大,解除注册难上加难,已成了“顽瘴痼疾”。

从法律层面看,《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对撤销冒名登记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认定标准、撤销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并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去年6月颁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统一了各地办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所需材料,缩短了公示期,且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可以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按理说,有了政策药方,“被法人”撤销难痼疾应很快得到治愈,但在实践中,冒名登记情形复杂多样,有时不排除当事人是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当法人,但经营过程中又因故反悔,宣称自己“被法人”,要求撤销登记。这些情况导致基层工作人员难以准确判断每个人的情况,不敢轻举妄动,做出撤销决定。

就目前来看,法院判决还是作出撤销决定最快,也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不过受害人本人须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并同样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负担参考公司注册资本的高额笔迹鉴定费。

如今仍有很多类似受害者身陷困境,这锅显然不能由其来背负,这种不对称的局面应当扭转过来。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注册方面的严格把关,不让注册审核流于形式,从源头上遏制“被法人”乱象横行。关于尽快撤销“被法人”个人信息,不管市场监管部门还是法院,都应及时介入,出台方案,打开受害者举报的方便之门,简化撤销的程序,以便快捷维权,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严厉查处这些不法企业,给受害者一个公正交代。(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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