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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三条底线",变宅基地资源为致富资本

2020-07-02 17:37:59 作者:邓尤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习近平总书记6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基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仅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福祉,还关系到乡村资源的更合理配置,对于落实耕地保护、农民权益保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变宅基地资源为致富资本是目的,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核心。所谓"适度"就是要"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

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其实质就是要坚守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属性。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从法律的角度为宅基地明确了土地属性,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有了法律保障。因此,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是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前提要求。无论是探索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盘活农村宅基地;还是探索变农村宅基地为资本资源,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都必须遵循宅基地的公有属性。农村宅基地的真正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具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获得宅基地。简而言之,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拥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这让农民在宅基地上的权益有了清晰的界定。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不突破,其实质就是要守住农户宅基地的供给标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有的地方规定村民每人可享有20平方米宅基地;有的地方根据农户人口的不等规定每户享有不同的宅基地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这些正是从法律的角度为宅基地明确法定面积。在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这正是从制度的角度规范宅基地处置行为。而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目的就是明确宅基地供给标准。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在保障农户合法拥有宅基地的同时,更好地释放农村宅基地存量,控制农村宅基地增量,激活农村宅基地资源要素,提高村庄的土地利用效益,有效防控村庄盲目扩大而侵蚀耕地。

坚决守住农民利益不受损,其实质就是要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而禁止宅基地所有权的买卖,其本身也是保证农民在宅基地分配中的平等,防止"一户多宅",确保农户的宅基地权益。农户通过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流转抵押等方式,将宅基地合理利用起来,变使用价值为交换价值,促进土地要素配置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从根本上缓释耕地保护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矛盾,缩小城乡居民财富差距。通过农户宅基地撬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增强农户实现自身发展的资本潜力,增强乡村振兴土地资源要素能量。(邓尤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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