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 体

【现有的附加费里面,有些已经征收超过50年,即便当初征收时有一定合理因素,随着时间推移、客观情况变化,早就该取消了。

名目繁多的附加费,虽然均摊到个体数目看似不大,但经年累月,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新华社近日播发了《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的报道。对于居民电费等附加费质疑,财政部回应称,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在我们日常缴纳的水费、电费里面,竟然还有这么多不清不楚的“附加费”。法无授权则不可为,本应是政府收费的一个常识,但不规范的收费行为,长期侵蚀着最基本的民生领域,及时整顿清理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财政部的表态,意味着治理已提上议事日程,一个法定的“目录清单”非常必要。不过这个“清单”从哪来,还是需要提前吸纳民众意见。过去各种附加费的最大问题,就在于程序极不透明。虽然很多附加费在名义上都有正当去处,比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不能说当初收的完全没道理,但为什么收、怎么收、用在哪,这些问题都没有和民众充分沟通,也没有取得消费者认同。在这种不透明的操作下,收的费能否用得其所,也就大可质疑。

现有的附加费里面,有些已经征收超过50年,即便当初征收时有一定合理因素,随着时间推移、客观情况变化,早就该取消了。比如媒体曾报道过的,电费里的“三峡基金”,当初为了建设三峡,让民众在电费上做出一定“贡献”可以理解,但三峡运行这么久,盈利能力已越来越强,继续征收是否还合理?

名目繁多的附加费,往往都是如此,只增不减,虽然均摊到个体数目看似不大,但经年累月,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从国际经验来看,收取一定的资源附加费是通行做法,但前提是要遵循法定程序,经过严格的听证,获得消费者同意,费用来去都可以监督。所以,我们现在要建“清单”,哪些附加费须彻底取消,哪些还有必要保留,应及早通过调研、听证等程序,让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民众充分讨论,取得共识。

从民众的角度来说,最理想的是彻底取消所有附加费。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有些附加费有相对合理的用处,对于这部分要么继续保留,要么就采用更好的办法——“费转税”。因为确实需要花钱的地方,如果不能保证新的财源,那清理整顿难免遭遇反弹。

虽然财政部表示,不在“目录清单”的公民可以拒缴,但因为这些附加费都“打包”在水费电费里,让公民单独去分辨、维权,成本实在太高。

最好的办法,还是在前期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拿出最合理的“目录清单”,如此方能事半功倍,让违规附加费彻底消失。

【形形色色的“附加费”背后,是行政强力的影子。尽管时下有些公共资源已经逐步市场化运营,然而,一些公共资源企业,乃至一些地方政府仍习惯于过往的行政化思路,过度干预市场价格。】

据新华社报道,在关涉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每吨生活用水的价格里,有公共事业费、排污费等“附加费”;每度城乡居民电价里,至少包括5种“附加费”,各地规定普遍占电价的5%左右;而在海南等地,一升汽油售价里,还有1块多钱的“车辆通行附加费”……

若非有居民“较真儿”,还很难发现隐藏在水价、电价、油价中的各色“附加费”。而一直以来,人们就是在诸多或明或暗的“附加费”笼罩下,糊里糊涂地支付着各种民生物品的价格。

这其中,不排除一些“附加费”征收的合理成分,比如,政府通过对某些重要资源收费,以补贴公共设施的大宗投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实现公共资源更加有序、有效的配置。不过,从市场化转型的大趋势看,过多、过滥且缺乏透明的“附加费”,已经成为了价格改革的梗阻,有必要及时清理、规范。

一方面,不菲的“附加费”加大了民生负担,容易引起民众不满。以电价为例,按2013年全国用电量初步估算,仅电价“附加费”一年可达2000多亿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的“附加费”就达270多亿元。又如,海南的车主不管上不上高速公路,都要缴纳“附加费”,不仅增加民众负担,也显失公平。

另一方面,种类偏多、增速较快的“附加费”,加剧了公共资源企业的垄断性,也使得企业缺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特别是,因为存在收取“附加费”的便利,加之监管缺失,也会产生并加大行业的不公,并不利于整个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改善与提升。试想,只要成功设立一项附加收费,即可赚个盆满钵满,又何必去费力控制成本呢?

此外,“附加费”收取、使用的不透明,也引发公众质疑。尽管几乎每一项收费都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其严重缺乏公开透明的现状,不免让人担心这是一本糊涂账。事实上,近年来,在各地陆续举行的水价调整听证会上,公众很难搞清楚真实的水价构成,运行成本几何?政府补贴几何?而这也是每每为人诟病的根源所在。

说到底,形形色色的“附加费”背后,是行政强力的影子,甚至是一种习惯性的行政傲慢。尽管时下有些公共资源已经逐步市场化运营,然而,一些公共资源企业,乃至一些地方政府仍习惯于过往的行政化思路,过度干预市场价格,甚至不排除设租寻租的可能。

因此,眼下的当务之急在于,有关方面应该进一步清理种种陈旧、不合理的“附加费”,加快“费改税”的步伐,使得资源价格真实准确反映市场需求,并与市场实现联动。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地方政府和权力部门以种种理由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只有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才有可能不断抑制行政力量的乱加价、乱收费冲动,并形成市场化的良性定价机制。

近日,关于水、电、汽油等费用中的“附加费”引起广泛关注。调查显示,“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对于居民电费等附加费的质疑,财政部回应称,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有权拒绝缴纳。

生活中,由于与水电费进行了“暗中捆绑”,人们往往忽视了其中庞杂的“附加费”。据媒体报道,生活用水的价格里,有公共事业费、排污费等附加费;每度城乡居民电价里,至少包括5种附加费,各地规定普遍占电价的5%左右;而在海南等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价里,还有1块多钱的“车辆通行附加费”。以2013年全国用电量估算,电价附加费一年可达2000多亿元。

“附加费”只是名目众多的费用之一,但这笔“糊涂账”的运行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相比于数量规模上的可观,“附加费”乱象尤为值得关注的问题还在于其不透明和随意性。“附加费”虽然也不乏“合乎规定”的设立名义,或者本身就缘起于一纸通知、“几项规定”,但其中很多都在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上经不起推敲。

一些名目的收费互相重叠,有些则随意延伸扩大和增设,形成变相调价的捷径,引发了社会关切与质疑。有媒体盘点,以“城市公有事业附加”为例,其缘起于1963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距今超过50年,且最初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准征收。像这样一些因循“惯例”一直延续至今的“附加费”,明显与依法行政相违背,给社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存在着腐败寻租的可能空间,成为长期以来不易撬动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无授权不可为”已经成为政府行为的明确原则,而清理过去累积下来的“欠账”,就成为建设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一大任务。本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实施普遍性降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眼下,对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展开清理,对于承接起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备受全社会的期待。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利益调整的改革必然要面对阻力,清理的过程遇到困难或将不可避免。财政部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收费,公民有权拒绝缴纳的回应,很快成为舆论热切关注的话题。在行政之手长期把握话语权的现实语境下,民众对于法律赋予的“拒绝权”是否有力的信心尚显不足,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树立法治信仰和权威的任重道远。

新华社近日播发了《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的报道。对于关于居民电费等附加费的质疑,财政部回应称,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新华网11月17日)

每一吨生活用水的价格里,有公共事业费、排污费等附加费;每一度城乡居民电价里,至少包括5种附加费,各地规定普遍占电价的5%左右;在海南等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价里,还有1块多钱的“车辆通行附加费”……如果不是媒体曝光,想必很多消费者不会知道,看似价格清晰的民生资源产品中,竟隐藏着这么多附加费,而且不知不觉收了我们这么多年。

在收费依据上,电价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取了半个世纪,只是源于1963年的一纸通知、“几项规定”;在收费标准上,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的涨幅远超水价本身,不仅征收依据存在重叠,甚至还成为涨价的捷径;在收费管理上,煤价中的多项附加费屡次被清理,一些地方却屡次擅收,“小金库”十分顽固……各种民生资源附加费收费之混乱,由此可见一斑,即收的没依据、没标准,用的不透明、不公开。

终于明白为什么会有“电老虎”、“水老虎”、“煤老虎”、“油老虎”之类的说法,不仅因为它们大多做着垄断生意,更因为它们都有一条长尾巴,各种不透明的附加费,不明不白就“被缴纳”了,而这些钱,往往汇集成“老虎”们的“小金库”。水电附加费收了这么多年,在缴费单据上却少有明示,如此隐蔽而混乱的附加费,当属典型的乱收费无疑。

治理乱收费、推行费改税搞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还有如此大面积的隐蔽乱收费存在,实在令人费解。对此,财政部回应称消费者“有权拒绝缴纳”,这当然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可我们连哪里存在附加费、被收了多少附加费都缺少知情权,又如何拒缴?就算想拒缴,这些“影子收费”全都是附加于水电费之上,根本无法单独剥离,消费者除了被停水停电,又如何能拒缴?

消费者与垄断“老虎”的交易,本来就是不对等的;“有权拒缴”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权利,“禁止征收”才是一种真正的约束。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实施普遍性降费。其中提到,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收费标准超成本的要切实降低;对确需保留的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下最需厘清的,就是为数众多、各地不一的民生资源附加费里,有哪些必须取消,有哪些必须降低,又有哪些可以保留?

民生资源附加费,绝不能任谁想收就收、不明不白地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收费目录及标准,有明确的收支制度。民生资源附加费的征收乱象,不仅要强调消费者的“拒缴”之权,更要强调收费者“乱收”的后果。诸如乱收水电附加费的乱象,是应该被严肃追究责任的,收了多少费又如何使用,是该给社会一个说法了。

【“附加费”中存在的乱象,既伤害了民,也不利于政。矫治其弊已迫在眉睫。只要真下决心,“附加费”不仅管得住,而且还能为相关企业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开辟一个切口。】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此前,新华社报道,在涉及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据估算,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说不清道不明的各种“附加费”,几成民生利益的盘剥者。而其征费权力的来源,有的只是一纸通知、“几项规定”,其法定效力和时限令人生疑。

客观说,在供应紧张的公共资源项目设定“附加费”,有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保证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增加公用事业供应的作用。但是只有基于明确的立法原则和充分透明的公共协商程序,才有法定效力。现实运作中的“附加费”,不仅缺乏相应的程序,而且覆盖面超过了资源领域,能“附加”的地方都想着法“附加”,有的涨价幅度还超过基础价格,这导致“附加费”失去了应有的公用属性,成为与民争利的通道。

很大程度上,“附加费”的异化,是地方政府扩大财政来源的天然需求的结果。税收可能受经济景气周期、产业调整、流动性多寡的影响而出现波动,“附加费”则能成为征收成本低且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此而言,“附加费”的异化与乱收费异曲同工,而在缺乏透明程序监管的情况下,“附加费”不仅征收成疑,其去处同样成疑,许多已经查实的“小金库”,就是与“附加费”自由裁量、地方政府性基金缺乏管理有关。

无疑,“附加费”中存在的乱象,既伤害了民,也不利于政。矫治其弊已迫在眉睫。但是,仅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不足以治愈。“附加费”乱象,本就是行政权强大的结果,鲜明的强弱对比决定了自助式救济难以撼动“附加费”的附加利益,改变其无序惯性。

不让“附加费”成为与民争利的通道,关键在政府部门能否主动纠偏。其实这样的政策环境已经形成。一方面,给各级政府制订权力清单正在着手进行,什么时候政府部门可以伸手,什么时候必须收手,有望得到刚性规范。另一方面,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也正逐渐清晰,归于一般竞争的交由市场决定其生死,负责公用事业的要凸现其公用特性,这是基本思路。由此观之,水、电、油等民生领域,也当挤出利益泡沫,还原其公用事业服务者的本来面目。

当然,矫治就是对既得利益者动真的。这必然遭遇种种抵抗,而且很可能有一大套似是而非的大道理搪塞。对此,只有通过严肃法治去除障碍。哪些收费授权不符合立法法要求,收费是否进入了全口径预算管理,不是难查的事。只要真下决心,“附加费”不仅管得住,而且还能为相关企业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开辟一个切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