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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政策 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深化殡葬改革

2014-12-11 09:23:10潘园园 连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洪元惠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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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2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连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中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意见》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是推动殡葬改革的动员令,对全社会而言则是深化殡葬改革的信号灯。”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殡葬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由于受封建迷信丧葬陋习的长期影响,殡葬陋俗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如乱埋乱葬,滥占林地、耕地建坟,浪费了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治丧封建迷信活动抬头,社会攀比、奢侈浪费现象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

《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和丧葬攀比、丧事铺张等陈规陋习。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吹打弹唱、抛撒冥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根据《意见》,我省境内均为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得在公墓区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对遗留的大墓、豪华墓、“活人墓”要予以整治。倡导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同时,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各级领导干部还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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