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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留守少女缺失关与毒贩同居 迷途知返

2015-07-27 09:57:39伍希曦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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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巫某自小父母离异,父亲外出打工,母亲改嫁他人,其生活学习主要由奶奶照顾。由于奶奶年纪较大对其管教不到位,巫某在校成绩较差,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后认识贩毒人员黄某,与其恋爱并同居生活,沾染了吸毒恶习。2013年9月22日,巫某与男友一同乘车从宁化到清流,途中得知黄某是到清流贩毒的情况下,仍与其一同前往交易。黄某到清流后将1.68克白色结晶物贩卖给为邱某和包某购买毒品的邹某(三人已另案处理),巫某与黄某返回宁化的途中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68克白色结晶物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经清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巫某的尿液(冰毒)胶体金测试为阳性。

审理:清流法院审理后认为,巫某伙同其男友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1.6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是共同犯罪。案中被告人巫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其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巫某悔罪态度端正,现随母亲一起生活,所在的村居和其家属愿意协助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矫正条件较为成熟。清流检察院公诉机关审理后建议鉴于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巫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是初犯偶犯,对巫某适用缓刑。清流法院在审判中判处巫某贩卖毒品罪成立,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评析:巫某自小遭遇家庭变故,缺失亲情关爱与有效管教,早早辍学,文化水平较低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遭遇不良朋友的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经过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对巫某进行法庭教育,巫某触动较大,其表示今后要悔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希望巫某能吸取教训,加强法制、文化和职业技能的学习,做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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