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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我做主 透视三明部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6-03-14 10:06:51杨燕蓉 陆君星 郑冬泉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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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车险,霸道!

【案情】去年1月,三元区的曾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汽车,却被商家要求支付2000元保险押金,要求其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曾先生表示不合理,请12315帮助协调。接诉后,三元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经了解与投诉人所述基本一致,围绕指定车险这个争议焦点,工作人员细心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商家答应退还保险押金,由投诉人自行选择保险公司。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工商人员表示,本案中投诉人购买汽车时有权自主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商家无权干涉。商家指定购买车险的行为,属于商业霸王条款,消费者应予以积极“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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