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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我做主 透视三明部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6-03-14 10:06:51杨燕蓉 陆君星 郑冬泉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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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当罚!

【案情】去年3月,陈女士看中市区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商品房,遂支付了首付款及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代办费用,并向银行申请办理了按揭贷款。7月份,陈女士趁该楼盘建成但尚未交房之际前往实地查看,却发现原先标在公司广告图纸上的客厅被隔成一楼公共通道。陈女士认为,开发商销售实际户型与宣传户型不符的商品房,导致其实际面积人为减少,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遂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并赔偿相应利息,几经协商无果,便向当地12315求助。工商局执法人员从开发商售楼部提取了该幢楼房广告图纸。经比对发现确实存在宣传户型与实际户型不相符的情形。经组织双方调解,开发商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同意投诉人陈女士诉求。

【评析】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广告、合同等方式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投诉比比皆是,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本案中,开发商利用广告对房屋的现状作不实表示,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售楼广告、设计说明、实物样楼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环境状况作不实表示,不得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四)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消费者有要求撤销订房合同,返还购房款项及提出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经营者获准变更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消费者,与消费者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开发公司在设计方案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也成为消费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此案中,当地工商局以被投诉人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依照诉转案工作机制,对其所销售商品房宣传户型与实际户型不符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最终,工商部门对开发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集成灶爆炸,该赔!

【案情】今年2月份,王先生在建宁某家电超市购买了一台9000元的集成灶,不料几天后,在使用过程中,集成灶就发生了爆炸,导致家中的冰箱、厨房吊顶、玻璃、门窗均受到损害,共计损失16000元。王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遂找到12315帮助调解。接诉后,工商局工作人员组织投诉人、被诉人和销售液化气的某液化燃气经营点商家三方进行调解,经了解,该集成灶爆炸是由于液化气泄露和集成灶安装不当引起。经过多次调解,被诉方和某液化燃气经营点同意赔偿。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本例中投诉人购买的集成灶发生爆炸造成投诉人家中的冰箱等财产损失,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工商人员表示,质量是消费“第一关“。商家应保证提供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对于一些电器等易引发事故的商品,还要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安装等细节,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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