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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非法出售5段闽楠原木判处拘役

2016-05-16 15:17:33廖长春 肖光泽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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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5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泰宁其住所的村庄公路边,将5段1至2米长的闽楠原木以人民币167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另案处理)。当晚19时许,廖某驾驶一辆越野车装运5段闽楠原木行至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村庄桥头附近时,被泰宁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5段原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立木蓄积量0.35立方米。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福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审判:经泰宁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私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立木蓄积量0.35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闽楠俗称楠木,是国家二级珍稀渐危种。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私利,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楠木,仅仅获取1000元蝇头小利,到头来触犯刑法陷囹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出卖、收购、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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