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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一驾驶员伪造驾驶证还酒驾获刑罚

2016-06-06 10:28:46罗超旻 陈鑫 李俊华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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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驾照偏要开车,为逃避检查伪造假驾照,驱车上路前晚又饮酒,结果被高速交警查获。近日,建宁籍驾驶员黄某被移交建宁公安局刑侦大队。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三明高速出现的首例因“使用伪造驾驶证”而将面临牢狱之灾的司机。

 5月27日上午,三明高速交警六大队民警在建宁收费站开展集中整治酒驾统一行动。9时45分许,一辆黑色本田小轿车朝收费站方向驶来,见有民警设卡检查,便忽停忽走,行驶轨迹异常。民警立即上前将该车拦停检查,当驾驶室车窗落下时,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鼻而来。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显示其呼气酒精检测值为7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或许因为心虚,驾驶员黄某非常配合检查,主动自报姓名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且反复声称证件有效,催促民警快速开单处理。经仔细查驾驶证后民警发现瑕疵,立即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比对,系统显示黄某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且无换证记录,这本驾驶证是伪造的。

 在事实前面,黄某交代了自己驾驶证3年前到期,因有交通违法未去处理导致无法换证,就想方设法花钱找人做了本假驾驶证使用,没想到涉嫌使用伪造驾驶证的做法,已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

 相关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伪造、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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