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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院发布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

2016-06-23 18:18:40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金富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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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至同年11月,以被告人张某某为主的贩毒团伙多次向在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告人熊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累计重达5241克,并贩卖至三明、莆田、南平等地市。期间,张某某贩毒团伙还多次雇请王某某、杨某等人运送冰毒,其中王某某累计运送冰毒4445克,杨某累计运送冰毒750克。2009年11月,熊某伙同他人在四川省巴中市一民宅内制造冰毒。在制毒过程中,由熊某提供技术,王某某等人一旁予以协助,后因熊某的技术原因未能制造出成品冰毒,熊某等人即离开制毒窝点。后该制毒窝点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查获。2011年11月4日,王某某在泉三高速公路的三明北站出口处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行李包里的冰毒977克。后张某某贩毒团伙成员及其多名下线贩毒人员相继落网。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毒团伙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91克,其中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91克,另伙同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0克,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241克,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张某某、熊某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予以严惩。据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熊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后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均全案维持、核准。

法官评析

该案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涉案毒品数量大,甲基苯丙胺数量达5241克,其中被当场查获977克;二是涉案的罪名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均有涉及;三是涉案地域范围广,有福建、四川、上海等3个省份、直辖市;四是团伙组织较为严密,团伙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分工,隐蔽性较强,社会危害性极大。三明中院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注重发挥死刑对毒品犯罪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对毒枭、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彰显法院惩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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