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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男子收废品因收脏被判三年徒刑

2016-08-22 10:48:03骆志雄 洪珊珊 陈晗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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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梅列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林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林某是梅列一家废品收购站的老板,没上过学,也认不得几个字。16岁,他从泉州安溪来三明做废品生意,靠收购、变卖附近居民废旧物品获利,由于会做人,生意越做越好。随后,他在三明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第二年有了可爱的宝宝。

生意稳当,但这几年,林某身边的朋友们不少发达起来,开起了好车。“看见他们事业做得这么好,我心里有些不平衡。春节回家,大家都是开小车,只有我们一家是乘大巴回去。所以这几年,我一直想多挣点钱。”林某说。

2009年12月8日,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按理说,教训应该牢记。林某的确也因此安分了几年。但是金钱的诱惑始终在他心里躁动。

2015年11月的一天,郑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推来了一辆电动车,问林某收不收。林某开了一个140元的价格,郑某二话不说,将车扔下,拿起钱就走了。

看着这辆锁被破坏的电动车,林某知道是怎么回事。他换了一把锁,当天就当二手车卖给他人。“卖一辆车,顶得上几天的废品回收生意。”他心里暗暗欢喜,现在电动车这么多,收电动车真是一条来钱的捷径啊!

从那天起至2015年12月期间,郑某将多次盗窃来的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瓶卖给林某。有案可查的就有13次,价值达14147元。

随着收赃的次数多了,林某也知道了郑某的来历。他已经3次坐牢,有盗窃前科。

很快,郑某被警方抓获,林某也浮出水面。

法庭上,林某辩称,他不是主动收赃,是郑某推来卖的,属于贪小便宜的行为,不是犯罪。

梅列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属于“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坐在旁听席的林某的父母、妻子,听到这一判决均泣不成声。

宣判后,林某懊悔说,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家里还有年幼的孩子,未来几年注定没有父亲的陪伴,对不起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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