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女子悔婚拒退彩礼钱法院判决应返还
2016-12-19 09:51:36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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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间习俗举行订亲宴,如果给付彩礼后一方悔婚,作为赠送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近日,三元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终判令女方返还男方礼金60000元。 2015年10月,练某(男)与黄某(女)在亲戚的介绍下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次月中旬,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并商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98000元,金银首饰若干。当日,练某一次性支付给黄某父母彩礼现金60000元。2015年12月底,练某催促黄某登记结婚,黄某表示双方性格不合,不同意结婚,并要求退婚。事后,双方家长就退婚、彩礼返还进行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3月初,当练某得知黄某已另嫁他人后,将黄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60000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练某按照约定给付黄某及其父母彩礼60000元后,黄某悔婚导致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返还彩礼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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