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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打造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快车道”

2018-02-26 12:02:00郑宗栖 郑新裕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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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对帮扶贫困当事人

调解第一要素是“用心”

●三明日报大田记者站 郑宗栖 通讯员 郑新裕 文/图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事故赔偿争议引发矛盾纠纷,常要在交警、法院等地来回奔波,耗费不少人力、物力。2010年9月,大田县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手段,多部门无缝对接,实现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的“一站式服务”,打造出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快车道”。

调解委员会成立8年来,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案件3551起,成功调解3531起,调解成功率达99.4%,保持“零越级信访”。2012年、2014年,分别被评为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2017年,被评为市金牌调解委员会。

1找准结合点快速调解促和谐

每天,设在大田县交警大队三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事故调解室可谓“热闹非凡”:有人蒙脸落泪,有人暗生闷气,有人争吵不休……

“每天我们要接待四五起事故调解,有时候会超过十几起。”65岁的调解员蔡振扬说,大田是典型山区县,全县道路总里程1544公里,整体呈现“山高路陡弯多”特点,随着经济较快发展,车流量逐年增大,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年均立案处理1200余起。

蔡振扬指着桌面上刚刚调解完的协议书介绍,1月13日,乐某与林某分别骑两轮摩托车在大田城区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乐某等人受伤到医院就诊,事后双方也私下进行了调解,但都没有达成意愿,最终来到了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我们当调解员的就是当‘和事佬’,像这样的案子不大,可为什么私下没有办法调解呢?主要原因是双方信任不够,缺少了第三方的公证。”蔡振扬说,“双方当事人来就是对我们的信任,调解往往是从一杯热茶开始的,缓解了双方情绪,讲法律说情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息之于心,或者单独一方做工作,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乐某与林某的案子,经过蔡振扬的调解,20分钟就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表达对调解结果满意。

蔡振扬退休前是客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而另一名调解员肖首亮退休前则是法院法官。肖首亮说:“调解工作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做好这项工作,除熟记各种法律法规外,还要做到‘三用三多’:用心、用力、用情,多想、多谈、多帮。”

去年5月,张某驾驶货车从三明往大田方向行驶,途经建设镇路段,不慎后轮刮碾了高某携领的3周岁孩子,造成孩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赔偿调解过程中,由于死者家庭情况特殊,双方在事故赔偿上意见不一。

这类出人命的事故调解相对麻烦,办案民警事先告知了当事双方可选择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庭司法调解的3种方式,当事双方选择了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蔡振扬说:“我们进行调解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会充分考虑到双方的权益,在‘细’上做功夫。”经过蔡振扬和肖首亮的多次调解,在事发第九天后,双方当事人彼此消除了隔阂,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肇事方张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1万多元。

蔡振扬说:“像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事故无情地发生了,但事后要怎么办?我们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多角度为当事人考虑,力争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结合点。同时,也期望当事双方都换位思考,多一些宽容,不要把事搞复杂,消除于萌芽状态,不要非上法庭不可,这样耗物耗力。”

2聚焦热难点创新机制巧破题

“矛盾纠纷就像一个‘脓疮’,如果不及时处理,不但不会结痂,还会发炎,导致恶化。”大田县交警大队教导员林起栋说,事件恶化将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林起栋介绍,早在2004年5月1日施行《交通安全法》前,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但也容易出现“案结事未了”的现象。之后,也曾经出现过比较极端的情况,逢死心闹、逢死必堵,拦车堵路屡见不鲜,破坏了交通秩序,进一步激化了当事双方的矛盾,也影响了办案民警的情绪,生怕办错案,挫败了工作的积极性。

面对严峻的形势,2010年9月,人民调解委员会“搬”到了交警大队。在已退休的法院法官、客运公司安全员、司法行政干部、保险业协会等特定人群中聘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工作。

大队专门提供两间办公用房,明确了赔偿调解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调解流程、规章制度,实现了标牌、印章、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林起栋介绍,调解委员会在运行中,主要创新了“公调对接”“保调结合”“诉调对接”等3个机制。

值班交警接警后,及时先期处警,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对符合调解范围的及时移送调解室调解,经调解,事故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时,加强与保险部门沟通,协调保险公司明确调解协议在保险理赔环节的法律效力,特别是认可对交强险中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调解结果。

如果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出现反悔,或不及时履行协议的,又要如何处置?林起栋说:“针对这一问题,充分发挥了交通审判法庭的作用,经调委会调解成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达成的协议出具司法确认书,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不及时履行协议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合法有效解决问题。”

3突出优特点彰显效果高效率

“真的非常感谢调解员,要不然我一个人在外地打工,拄着拐杖什么都做不了,这个年都没有办法回老家了。”1月25日,在大田打工的四川籍黄某特地打来电话,表达了感激之情。

1月2日,黄某在城郊骑自行车被迎面而来的小轿车撞了,导致其小腿骨折,不能行走。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小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对赔偿的金额多次私下协商未果。

“这个案子到我们这进行调解时,考虑到了受伤方的经济等特殊情况,做通双方工作,结果车主主动提出愿意多给予适当的赔偿。”蔡振扬说,这堪称最完美的调解,当事人双方还通过交通审判法庭出具司法确认书,握手言和,拍照留影。

一起交通事故从事故的责任认定,到事故的最终处理,当事人可在同一幢楼里完成,真正实现交通事故认定、现场调解及法院立案审理“全程一站式服务”。这不仅方便了群众,缩短了事故处理时程,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减轻了办案民警的工作压力,增强了人民满意度,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调解最终目的是调化矛盾。”林起栋介绍,调解工作以“零收费”和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于基层、消除于萌芽状态,既方便了群众,又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林起栋介绍,大田县交警大队一共有警力27人,处理交通事故的有10名警力,在节假日交通事故多发时期,时常感受“力不从心”。调委会成立后,把办案民警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中解脱出来,让民警真正能够集中精力抓事故的防范和事故现场的勘查及证据收集调查工作,提升办案的质量,也提升了公信力。

“‘低成本、高效率’,是交通调解最突出的特点。”林起栋说,如果什么案子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仅耗时、费力,经济成本高,有时候即使打赢了官司,又因执行难,也是得不偿失。

正因为这一特点优势,调解工作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受案率年年攀升的压力,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体现了“利民、惠民”政策,搭起了一座和谐的“连心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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