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三明频道 > 政法 > 正文

三明三元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涉恶案件

2020-11-20 11:40:56  张帆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庭审现场图片

东南网11月20日讯(通讯员 张帆 文/图)11月16日,三明三元法院对被告人高某城、吴某酿等四人犯寻衅滋事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4年11月,被告人高某城和吴某文、詹某香三人达成口头协议,合资参与竞标三明市某机械厂原厂房、仓库等全部场地的承包经营权。同年12月,詹某香以个人名义投标中标并于2015年1月与三明市某机械厂签订协议,取得厂区全部场地十年的承包经营权。2015年3月,被告人高某城和吴某文、詹某香成立了三明市某仓储有限公司,詹某香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某城任公司监事。吴某文委托被告人吴某酿代表其与詹某香、被告人高某城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

其间,三人因股东出资、财务账目、公司基建及材料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矛盾。2016年5月,詹某香认为被告人高某城等人做假账,且未按时将租金交给三明市某机械厂,导致被停水停电,便私自将三明市某机械厂场地交由三明市三元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并以该公司名义与三明市某机械厂场地内的20余户商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

2016年7月,吴某文以詹某香损害三明市某仓储有限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詹某香将三明市某仓储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财务账册移交给吴某文,法院因吴某文的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吴某文的诉讼请求,并明确了诉讼救济途径。

但被告人高某城、吴某酿等人未采取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商议采用堵路拦截、滋扰商户等非法手段逼迫20余商户与二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直接收取租金。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城为了获取其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吴某酿、高某己、郑某涛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三明市某机械厂内实施了一系列堵路拦截、聚众造势、滋扰、断电、恐吓、威胁、辱骂、殴打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经有关行政部门多次教育制止后仍然继续实施,引发警情20余起,造成二人受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郑某涛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某城、吴某酿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高某城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黄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高某城、高某己、郑某涛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城为了获取其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吴某酿、高某己、郑某涛形成犯罪团伙,在三明市某机械厂对承租经营商户及公司出资人詹某香,实施堵路拦截、聚众造势、滋扰、断电、恐吓、威胁、辱骂、殴打等违法犯罪活动,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城、吴某酿、郑某涛、高某己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城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己、吴某酿、郑某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城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被告人高某城、高某己、郑某涛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詹某香私自将合伙经营的场地交由他人管理从而引起系列纠纷,存在一定过错,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