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大田:男子为诈骗分子维护通讯设备获刑一年三个月
2021-09-26 16:47:3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
分享到:
|
东南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卢新煌)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架设、维护诈骗所需的远程设备,最终因共同犯罪入狱。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许某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6月,许某发通过网络获知诈骗分子使用“络漫宝”设备拨打诈骗电话行骗,决定利用“络漫宝”设备获取非法利益。后许某发通过QQ联系到QQ昵称为“奋斗”的龙岩籍人员,对方以每台设备每日180元的报酬雇佣许某发帮忙架设、维护“络漫宝”设备。同年7月,许某发选定大田县前坪乡南坑村银顶阁矿山附近树林作为架设、维护设备地点。后许某发至龙岩市接收4台“络漫宝”设备、龙岩籍人员派人将8台“络漫宝”设备及若干电话卡送至大田县前坪乡交给许某发。许某发在上述地点架设好“络漫宝”设备后,每日对设备进行信号测试、日常通电、不定期更换设备使用的手机卡并将设备账号及密码、对应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送给“奋斗”。经数据提取,2020年7月16日至8月4日期间,诈骗分子通过上述12台“络漫宝”设备远程拨打电话累计11643条。被害人王某、秦某分别于同年8月2日、8月4日被诈骗分子通过上述“络漫宝”设备远程拨打电话以“网购理赔”方式骗走人民币14200元、13380元,共计27580元。 2020年8月4日,许某发在大田县前坪乡南坑村银顶阁矿山宿舍内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发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维护通讯设备,涉案数额为人民币27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作出如上判决。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