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1日电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9次会谈,21日下午在上海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九、“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
相关阅读:
- [ 06-21]两岸签服务贸易协议 台商盼在大陆“攻城略地”
- [ 06-21]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 [ 06-21]陈德铭与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 [ 06-21]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在上海登场 将签署服务贸易协议
- [ 06-21]台当局:两岸服务贸易开放后 台GDP将增0.57%
- [ 06-20]两岸两会预备性磋商就服务贸易协议签署达成一致
- [ 06-20]林中森称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意义重大 有助优势互补
- [ 06-20]台湾学者:两岸签署服务贸易协议 有助台商经营布局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