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特侦组在台湾司法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更是各级检察官大显身手的场所。 特侦组全称是“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是2006年新设置的一个特殊的侦查机构。特侦组设置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之内,由6至15名检察官组成,受“检察总长”指挥。除了侦办高阶领导人的贪渎案件外,特侦组的另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在地区领导人或“立法委员”选举时,侦查处理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涉嫌重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这类案件影响范围大,涉及人物层次高,政治敏感度高,以特侦组的位阶进行侦办,外界不会质疑其客观性。在选举之年,特侦组的作用尤为突出,其角色格外敏感。 特侦组成立的目的,在于使原设于“高检署”之下的“查缉黑金中心”法治化,担负打击黑金及权贵犯罪的任务,专办人民深恶痛绝的高官贪污、选举舞弊等重大案件,以呼应人民“反贪渎的诉求”。特侦组是以提高层级和团队作战的方式,试图设立一种可以超越于政治之外,不畏权势,侦办涉及高层官员的重大刑案的办案队伍,人民期待特侦组应是勇敢“打老虎”的正义化身。特侦组办案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在全台湾办案,并行使各种职能,包括侦查、提起公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特侦组对所侦办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侦组的名义提起公诉,且直接由特侦组检察官到法庭出席辩论。特侦组位高权重,又具有高度政治特性,为防止特侦组滥用权力,法律特别规定:特侦组侦办的贪污、选举舞弊案件侦查终结后,“立法院”可以决议要求“检察总长”到“立法院”报告并接受质询。 特侦组成立以来,成功侦办了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贪污案、台北市长马英九“首长特别费”案、台湾高等法院多位法官集体贪污案、台“行政院”前秘书长林益世贪污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绩效卓著。 特侦组的成立背景和工作表现,不仅与台湾特有的民主政治和检察制度息息相关,亦反映出台湾特有的蓝、绿政党势力的消长过程。2013年“九月政争”爆发之后,特侦组因所谓违法监听、滥权泄密失误,在媒体和“立委”的狂轰滥炸之下,公信力受到重创,进而陷入存废与否的争议。 以绿营人士为主的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修法裁撤特侦组。首先,特侦组检察官侦查犯罪的权力,事实上与一般地区检察官无异。法律仅规定了特侦组的组织架构,并没有赋予特侦组的特殊权力。其次,检察总长有案件收取权、案件移转权以及案件指挥权,这些权力的行使皆有可能损及“检察官独立性”,而进一步造成检察官难以维持“客观性义务”,容易造成检察总长以政治介入干预侦查。第三,特侦组的设置,与“法务部廉政署”相近,有迭床架屋、浪费行政资源之嫌。民进党人士还指责特侦组“办绿不办蓝”。 支持保留特侦组的观点指出,特侦组的制度与运作可以检讨,但特侦组是在国民党与民进党两党共识下推动成立,成立以来曾办出不少大案,显示特侦组确有发挥设立当初的功能,不应轻言废弃。特侦组具有完整的办案队伍和机构体系,其办案资源远超过一般检察官。而且,检察官皆具备独立办案的自主意识,不可能沦为统治者打压反对党的工具。国民党和马英九认为特侦组现阶段仍有存在的必要。 特侦组存废的争议充满了政治算计。一些“立委”之所以痛恨特侦组,或多或少与司法关说案爆发有密切关系,总是觉得特侦组的权力太大,而难以有效驾驭,尤其“立委”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选民服务,难免要替选民关说或关心案件,甚至游走于法律的边缘。特侦组的存在,显然让这些“立委”如芒在背。 事实上,近年来,台湾特侦组侦办高官权贵贪腐确有成效,也能发挥一定的吓阻防腐作用,确实有其存在的正面价值。最终在各方的博弈之下,特侦组得以保存,但台立法机构也通过了“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修正条款,严格限制了特侦组的权力。具体体现在增加规定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申请调取通信记录及通信用户数据的要件;规定侦查中检察官仅可对侦、他字号案申请监听,且应说明声请监听与本案的关联性和必要性;新增对监听进度、对象的控制以及证据排除的适用等。但是,新修正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除造成检警侦办犯罪的困难,连警方响应民众紧急求助,都因动辄撞上法律铜墙而寸步难行。台湾媒体评论指出,这反映了立法质量的低劣,也显示当初朝野“立委”在“王柯关说案”发生后一味蛮干,为了“修理”特侦组而滥行修法设置侦查关卡,除将助长犯罪,也将法修到难以保护善良百姓的地步。2014年10月,台行政机构不得不再提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修正草案,试图缓解该法的不当修正对实务运作造成寸步难行局面。但该修正案的通过遥遥无期,特侦组反贪除弊的能力已经遭到重创,在此次大选中能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令人质疑。(张自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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