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改小组:纪委书记可从纪检系统外产生
纪检体制改革 纪委书记可从纪检系统外产生 昨天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九次会议指出,这次提出的推进纪检体制改革的3个具体举措,既有利于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又有利于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反腐败斗争要不断深入,关键在党,关键在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检组长、副组长是纪检干部队伍的骨干,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那些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既可以从纪检系统内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系统外产生。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这3个办法,推动建设一支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能力上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执法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干部尤其要严守政治纪律,对党忠诚、严格履职、敢于担当、守住底线,要牢记使命,把责任扛起来,用铁的纪律打造全党信任、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解读 在制度上明确上级纪委人事权 接受京华时报采访的多名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提名考察办法应该会在怎么考察纪检人员,如何提名、任命,出现问题向谁追责等问题上做出制度化的规定。 专家认为,纪检改革主要包括“两个上提”——“上提”查办案件的事权,“上提”干部提名的人权。此次试行的三个文件以人事权上提为主,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落地”,推动各级纪委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程序化,明确上级纪委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此外,还可能涉及如实行各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制度等。 专家称,此次对于中管企业纪委书记提名的规定也一同推进,预计中管企业纪委书记的提名也会按照“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执行。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探索企业纪委书记出缺不再内部产生,而由国资委纪委提名、国资委党委任命。 现状 12位省级纪委书记有纪检经验 此前,京华时报记者曾做专门统计,在31位省级纪委书记中,有12位省级纪委书记任职前曾从事过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工作,其他19人多数曾有过政法系统、组织人事系统的工作经验。 另外,这31位省级纪委书记中,有22位为空降任职(包括“异地空降”和“中央空降”),另有9位长期在当地工作。截至目前,十八大后履新的10位地方纪委书记中,有4人是从中纪委常委直接“空降”地方。分别是,上海纪委书记侯凯,于2013年11月19日由中纪委常委、审计署副署长任上“空降”;2014年9月,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原副部长黄晓薇直接“空降”至山西省担任纪委书记,接管对山西“塌方式腐败”的追查和治理;还有近期从中纪委“空降”天津任纪委书记的姚增科和从中纪委“空降”吉林任纪委书记的崔少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各级纪委书记通常由同级党委提名和任命。因此,在实践中,各级纪委如何监督同级党委,一直是个症结性问题。通过十八大以来暴露出的一些地方和系统的腐败问题,无不印证这一症结,即对普通党员干部威慑力较强的各级纪委,在面对同级党委,尤其是面对“一把手”时往往监督不力。此外,对派驻单位,纪检组同样也无力与党组“掰手腕”。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指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纪委在2014年纪检监察组织工作重点中就曾提出,要加强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将制定省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具体办法,明确有关部门提名考察的职责权限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相关工作的指导。制定中央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完善提名考察程序。研究提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任免办法。 如今,三个试行办法已经通过,将有利于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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