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三大变化 1.快递业无“限期过渡” 收快递,不会受到“禁电”直接影响。套用一句网络用语,妈妈再也不用担心你收不到快递。 新版本是这么说的: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旧版本为: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从事快递服务。经市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喷涂统一的快递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予以限期过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导报记者仔细比较,“限期过渡”这一说法取消,邮政快递业使用的必须是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由交警和邮政快递业等行业的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显得更加专业。 2.岛内“售电”不禁止 最大的变化,是岛内对销售电动自行车不说NO,而是YES。 旧版本的草案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整句话被删除,新版本中没有提及。 但是,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厦门本市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也就是说,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卖。 导报记者多次报道过电动自行车限行整治,不少车主提出疑问:“为什么店里有卖,路上不让骑?”言下之意,卖了就应该让人骑,如果不让骑,就不应该让它卖。 从规定草案来看,卖和骑是两码事,销售合法合格的产品是允许的,骑电动自行车到道路上,在交通管理层面被禁止。 3.卖车记录存3年 卖电动自行车有严格规定。 销售未列入厦门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车辆,并处1-5万元罚款。 应如实建立电动自行车进货、销售台账,至少保存三年,违者罚5000元,弄虚作假罚2万元。其中,“保存三年”新写入草案。 禁行电动自行车、限行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商家必须以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签名,收入台账;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要在醒目位置公示。 草案中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承诺、保存义务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更换、退货或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