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另外,违法行为经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100元~2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药监局会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