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市旅发委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明:《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认定,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旅行社、景区和导游的宣告义务,以及加强相关人员的诚信评价和惩戒机制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把不文明旅游行为纳入到法规的层面,将更加有利于锻造惩治不文明旅游的利器。通过增强惩戒力度,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把不文明行为纳入到法规的层面,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文明旅游才会成为一种自觉、自律。相信通过法治和德治并举,厦门的文明程度一定会有更大的提高。 【链接】 《规定》关于文明旅游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旅游观光应当尊重本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四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一)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的; (三)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 (四)依照本规定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