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0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今日,《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拟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防治措施,以及区域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作出规定。 据了解,今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委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法治的力量保卫清新福建和蓝天白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不少的规定,如拟要求已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编制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计划。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时,应当基于区域环境承载能力,预留城市通风廊道,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拟要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建,不得在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项目。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关于公民举报投诉和办理的规定,拟要求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 在应急处置等方面,拟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依据预警级别,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强化道路保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机动车和露天焚烧监管力度,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调峰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等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此外还增加了大气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规定,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条例(草案)修改稿》突出对大气污染源的防治,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工业、扬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在道路扬尘控制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的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 据悉,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