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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泉州共享单车管理试行规定出炉
usa.fjsen.com 2018-12-17 16:34:39   来源:泉州网 责任编辑:林进

重磅!泉州共享单车管理试行规定出炉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无人维护回收清理、押金不能及时退款……这些与共享单车有关的问题今后有明确管理规定了。今日上午,《关于规范泉州市中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意见》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公安局等8个职能部门联合推出,这是去年8月份国家交通部等10部(委、办、局)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在泉州的“本地版”。

从2016年第四季度至今,共享单车出现后,历经了高速蓬勃发展和倒闭如潮等阶段,给市民出行提供方便之余,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城市交通秩序混乱,目前部分共享单车公司资金链紧张乃至倒闭,造成大规模的使用者押金无法退还。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具体要求,包括运营服务开始与终止的各个阶段、车辆投放要求和用户管理等。前一段时间,不少ofo共享单车用户遇到退押金难题,《实施意见》对市民关心的共享单车租金、押金要求提及:“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必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运营企业须于15日内退款。”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8个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能分工,要求各尽其责进行管理;对使用共享单车的广大市民也提出了义务要求,要求用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并鼓励社会监督。(记者苏勇 文/图)

关于规范泉州市中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鲤城、丰泽、洛江、泉州开发区交通运输、住建、城乡规划、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中心市区共享单车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泉政办网传〔2017〕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本意见所指的自行车租赁服务不包含我市现有运行的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

一、规范运营企业行为

(一)服务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服务前

(1)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依法在我市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和熟悉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2)运营企业应当在开始投放车辆前20日内将市场主体信息、内部管理制度文本、押金专用账户、与用户的电子协议、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电子围栏图、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

(3)本市共享单车领导小组有权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道路资源等情况,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和各企业份额,在未明确具体份额前,暂不接受任何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申请。

已在本市中心市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述材料。

2.终止服务前。运营企业终止服务前,应提前20日向市交通运输委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对押金的退还方式进行说明,同时主动接受相关银行在运营企业终止后对押金退还的监管。

3.终止服务后。运营企业终止服务后,应在1个月内回收其投放的车辆,如有破坏市容市貌和景观的,应同步修复。运营企业在1个月内未按时回收车辆的,本市共享单车领导小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车辆进行清理。

(二)车辆投放要求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2.各运营企业应自行统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颜色和标识,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按照配比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千分之五的标准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检修,提高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要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修和消毒,违反安全的问题于1个小时内到场处置,其他秩序类问题2个小时内到场处置。

4.运营中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完好率应不低于95%。运营企业应在24小时内将发生故障的车辆拖离现场,送到固定的停车场或维修点。

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维护好停车秩序。

6.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均不能投放。出现停放现象的企业应及时回收清理。

(三)用户管理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力度。

3.用户存在以下行为,运营企业应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直至禁止其使用:(1)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包含盲道)、斑马线上等恶意占道行为的;(2)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3)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后提供给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4)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拒不依法接受处理的;(5)其他违法行为。

(四)租金、押金要求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3.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必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运营企业须于15日内退款。

(五)用户投诉处理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应保持全天24小时畅通。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在24小时内处理用户的投诉事项。

(六)保险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将购买上述险种作为《服务协议》中运营企业的义务之一。

(七)运营信息安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擅自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和骑行数据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八)其他要求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按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市政府“数字城管”,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在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及管理人员名册等信息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二、明确管理职责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地管理。具体职能分工为:

(一)鲤城、丰泽、洛江区政府和泉州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日常监管主体,负责对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对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服务实施监督,负责辖区内非主次干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规划和设置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规范、引导互联网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配合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规划和选点工作,负责主次干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和非主次干道停放点位施划工作的指导,负责对用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四)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督促运营企业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负责中心市区自行车道建设。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数字城管”信息采集范围,进行市容考评考核,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泉州辖区内生产的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进行质量监督。

(七)市规划局负责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八)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用户投诉。

(九)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自行车道建设。

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用户义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做到文明骑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四、法律责任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依法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交警支队、行政执法局依据各自职责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整治和处罚。用户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自行车的,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用户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户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社会监督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违规收费等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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