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符合两条件女方可享135天产假
来源:福州晚报 2012-07-05 编辑:唐丽萍
福州新闻网讯 产假到底是休90天还是135天?近日,福州的小李和小丽夫妇准备迎来他们的第一个宝宝,却因为对职工休产假的相关政策不了解而烦恼。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他们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解开了他们心中的疑惑。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小李和小丽于2009年结婚,结婚时小李30周岁,他的新娘小丽26周岁。不久前,小丽怀孕了,但她在向所在公司咨询了有关休产假的问题后,产生了疑惑。 根据《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可是她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姐却告诉她,她可以享受135天的产假,而且她的丈夫还有7日至10日的照顾假。“那么,我的产假到底是休90天还是135天呢?”小丽问道。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小李和小丽夫妻完全符合晚育的条件,只要他们夫妻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而且在他们的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案例点睛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婚后怀孕生育;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郑晓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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