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两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手段与目的、责任与权利的辩证关系。准确把握这一辩证关系,要求我们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中牢固树立“人人有责、人人共享”的观念。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这就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每个人都责无旁贷。“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宏大的和谐社会建设工程中,个体的力量可能微不足道,但如果每个人都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就能汇小流成江河,形成共建和谐的巨大合力。因此,促进和谐理当人人有责,构建和谐贵在人人参与。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强化责任意识,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尽责出力、添砖加瓦。只要每个人都坚持“诚信友爱、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原则,正确对待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团结进取的和谐局面就能形成,我们的生活就会更加美好。
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其享有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在于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感受到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只有确保人人共享和谐社会建设成果,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推动民主法制建设,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全体人民共享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
责任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享有者,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只承担责任而不享受权利,也不可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人人有责与人人共享,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人人有责是人人共享的前提和基础,人人共享是人人有责的结果和归宿。人们的责任意识越强、履责行为越自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就越扎实、条件就越充分,人们所能享受的成果就越丰富。同时,人们所能享受的成果越丰富,人们承担责任的动力就越强、行为就越自觉。人人有责与人人共享是一个不断前进、永无止境的过程,统一于我们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胡线勤)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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