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并确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目标,并将其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随后,党中央又先后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执政理念。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开端,也从国家政治的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美德建设的新任务。如果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实践构成了我国当代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性条件,那么,公民社会和公民美德的建设则无疑是这一新的社会改革实践中最基本、最复杂、最漫长的道德文化工程,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有着一种深远的“文化政治”意义。
如果将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看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那么,国家政治的核心理念就是其根本政治指南,社会基本政治制度体系的正义安排就是其基本秩序基础,社会公共管理及其公正而高效的运作就是其政治实践的基本条件,而社会公民美德的培养与提升,则是政治文明得以最终落实的社会标志。有鉴于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公民美德实际上构成了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社会根基。
一
“政治文明”是一个用以评价和刻画社会基本政治特性和政治生态的政治价值概念,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它所表达的基本意味是:社会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正义、社会公共管理的公正开明与合理高效、社会公民之政治伦理素质的普遍正当、文明和优雅。“文明”是“野蛮”的对立面。在中国古代经典《易经》中,早有所谓“见龙在田,天下文明”、“睿哲文明,温恭允塞”、“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和“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行”诸说,已然提示出统治(统制)、官德和社民德行三大社会政治文明要素。在西方,“文明”(civilization)的词根源于“市民”或“公民”(civilis)一词,而早在古希腊雅典城邦时代,“civilis”既内涵“公民”(“自由民”)或“公民社会”(“civilissocietas”),也关乎“城邦”(civitas)和“政治”(politike),从而既同“野蛮”相别,也同城市和国家相联。古希腊贤哲亚里士多德所谓“人的本性是政治的”,实际上也揭示了人作为社会公民的政治身份和政治美德资格,而“civilis”与国家政治和城市的关联,则逐渐成为“文明”的“现代性”意蕴根源——城市和市民被看作是现代公民社会和社会公民的原型,代表着人类社会逐渐远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民主政治秩序的发展方向。
因此,所谓“公民美德”,简单地说,就是社会公民个体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实践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社会公共伦理品质或实际展示出来的卓越的、具有公共示范意义的社会美德。在伦理学的理论定位中,“公民美德”是与“人格(私人)品德”相互对照和相互匹配的,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在于:前者只关乎社会公共领域或公共生活,而后者则单指私人生活领域的个体道德。用黑格尔的话说,前者属于“伦理”的范畴,具有其市民社会的客观性;而后者则属于纯“道德”的范畴,只具有道德意志主体的主观性;此其一。其二,“公民美德”是作为社会或国家之公民的个体在其遵循或履行社会公共伦理规范的实践中,逐渐养成的具有公共普世意义的美德伦理品质,诸如:文明礼貌(civility)、正义感、社会责任感、平等、宽容、诚信、感恩、同情心、互助、仁慈、爱国主义、人道主义和国际主义等等;而“人格(私人)品德”则一般是指个人基于自身人生目的的道德修养和私人生活领域内的道义承诺,限于个人人格自我和自然人伦关系的道德伦理范畴,诸如:人生理想或自我完善、基于个人宗教信仰的价值追求和自我牺牲、父孝子慈、人伦义务等等。很显然,前者是社会相互性、并具有社会公共示范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公共美德,而后者却并不具备这种社会公共示范和普遍伦理约束力。其三,尽管“公民美德”与“人格(私人)品德”之间存在上述区别,但两者的区别并不是截然两分、毫无关联的。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期待一个毫无私德的人能够成就优秀的公民道德,反过来,我们也难以想象一个具有优良公德的社会公民会是一个私德败坏的恶棍。原因在于,无论是作为社会公民,还是作为一个纯粹的私人个体,其人格主体都只能是同一个道德人格主体,因而具有同一的人格认同和人格特性。个人的公民身份与私人个体身份虽然属于两种意义不同的人格身份,但终究属于同一个生命行为主体或人格主体。
个人拥有作为社会公民成员和作为私人个体的双重身份,是由其生活和行为领域的双重化——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所决定的,只是在传统社会里,这种生活领域的“公”“私”分化并不明显,甚至常常没有被明确区分开来,个人作为社会(国家)之政治成员的“公民资格”,同其作为私人个体的个体人格也未能清晰地区分开来,以至于在生活实践中,常常出现或者造成“公”“私”不分、“群”“己”混淆的道德模糊、甚至伦理紊乱的后果,也导致传统伦理学观念系统中充斥着难以解释的道德两难或道德疑难。比如说,人们所熟悉的“忠孝不可两全”的道德两难;有关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道德批评与伦理辩护;等等。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和界限日趋明显,而且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张,公民社会日见发达,其结构与分层随之日渐复杂、充分。对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和界定,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经有过一个生动形象而又颇具解释力的说法:所谓公共领域即“陌生人领域”,与之相对的私人领域则为“熟人领域”。依此说法,现代人的生活绝大部分都是在公共领域里度过的,从幼儿园和学校开始,我们就开始了社会公共生活。由此推出的一个必然结论是: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作为公民的公共生活经验,其行为也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社会公共行为,或者换句话说,现代人的生活和行为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意义。在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中,政治生活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正因为如此,公民美德及其对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就显得日益重要和突出。
二
早在古希腊中期,著名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明了包括政体和政府在内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于国家政治文明、公民资格和公民美德等政治元素的基础性意义。他在讨论“公民之善”与“人之善”的不同实践和意义时谈到,“公民之善”的成就不仅有赖于公民个体的“实践智慧”——这正是人们成就“人之善”所惟一需要的“中道”基础,而且还有赖于包括国家政体和政府治理在内的城邦政治制度的正当选择与正义运行。也就是说,公民美德的成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环境和制度资源。
然而,我们的问题是,除了必要的制度环境之外,或者说,在具备必要的社会制度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公民美德是否可以自然生成?若否,公民自身又当如何成就其公民美德?公民美德本身之于社会制度环境建设或制度资源创造的互动意义何在?提出上述问题的基本依据至少有以下两个:一个是经验的事实依据;另一个则是政治哲学的伦理依据。就前者言,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类常见的经验事实: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中,不同的公民个体所获得的公民美德成就迥然有别,甚至截然相反;或者更具体地说,面对同样一块公共绿地或一件公共财物,有人选择遵循“爱护公共绿地和公共财物”的社会行为规范,有人却做出了相反的行为选择。为什么?就后者论,任何一种健全合理的政治哲学理论都不仅要理性地考量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及其建构实践,同时还必须实际考察处于制度约束体系之中生活和行动的公民,甚至还需要深入考察他们的社会心态、社会情感、社会关系及其互动内涵(竞争与合作是他们进行社会互动所采取的两种基本方式),进而言之,还需要研究制度之中和制度背后的诸种更为复杂的社会公共因素,非如此不足以解释(更不用说解决)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问题和基本意义,更何况从终极意义上说,任何社会制度体系都是“人为的产物”,都是社会全体公民基于特定的根本政治理念和理想所选择、设计和依据实践的经验教训而不断改进的结果。
就公民个体的生活和行为来说,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仿佛是既定的、不可变更的。然而,就人类社会生活实践的漫长历史来说,任何既定的社会制度体系不仅是可以不断改进的,而且需要他们根据其自身的社会生活实践需要,不断做出新的制度变革或改进,甚至是新的制度选择,这就是所谓“制度创新”。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然选择并证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乃是迄今为止最为合理、有效和正当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模式,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实践经验同样坚实有力地证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不可能只有一种单一的模式。制度模式如同文化传统和道德谱系,多种多样,难以一律。
由此可见,在公民美德与社会政治文明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互动关系,而决非简单的制度决定美德的线性因果决定论关系。即使是秉承自由主义传统的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也承认,姑且假定某一民主社会已然建立起了合乎基于“公平正义”理念的“政治正义”原则之“社会基本结构”或基本制度体系,公民的“正义感”和“善观念”作为两种最基本的公民美德仍然是维持该社会长治久安之“良好秩序”所必需的政治伦理资源。然而,罗尔斯还是看轻了公民美德的社会政治地位和作用,也将公民美德看得过于简单了:现代公共社会对公民美德的需求不仅仅是维护社会正义的良好秩序,公民美德本身就是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在构成部分和实质性标志,更是建构社会公共秩序并确保社会公共生活得以良序发展的政治伦理资源。人们很难想象,一个公民美德极其低下的公共社会或政治国家能够建构起健全公正的社会基本制度系统;同样,缺少足够的公民美德资源,任何健全公正的社会制度系统既不可能建立,即使建立也很难持久维系。
更重要的是,社会政治文明建设所需要的公民美德资源远不只是公民的“正义感”和“善观念”。“正义感”确乎是一种最起码、最普遍的公民美德,然而基于政治正当的“正义感”还只是一种公共社会的“底线道德”或“起码要求”。况且,即使作为一种普世性的底线道德,“正义感”也远远不能涵盖和表达诸如“文明礼貌”、“社会责任感”、“同情心”、“互助”、“诚信”等社会道义伦理精神。很显然,公民社会的文明礼貌风尚直接反映着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水准。社会政治制度的正义和文明不单取决于民主的制度选择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更取决于制度的民主操作、正义而高效的管理,以及制度对全体社会公民所发挥的积极的约束效应。而如果说制度的操作和管理主要取决于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和作为制度实践操作者的公共管理者的话,那么,制度规范之于公民行为的约束效应则至少取决于公共管理者的公共管理行为的示范作用和公民美德的内在主体能力或水平。制度经济学派的先行者康芒斯在其《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很深刻地谈到,制度本质上即是“集体行为对个体行为的控制、解放和扩张”。无论是作为“显性制度”的社会基本政治制度系统,还是作为“隐性制度”的社会风俗礼仪和伦理规范,它们之于人们行为实践的基本意味不仅仅是控制性的行为规范,还有自由激励性的行为引导(行为解放)和行为扩展。因此,制度规范性的公共行为示范也就不单具有公共管理或恪守官德的政治职责意义,而且还有公共示范和公共引导的社会公共美德意义。因而,对于公民社会来说,它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政治伦理条件,也是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管理者不可推卸的社会政治责任。在现代民主社会里,这一点尤其突出。
三
公民美德与政治文明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公民美德的培养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内在精神动力,而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正在甚或已然构成公共政治权力合法正当运用的基本制约力量,因之也成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工程。
西方近、现代政治民主理论实质上主要是一种基于社会契约论前提预设基础上的权力制约理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理解,政治权力(俗称为“公权力”)乃是在公民基本权利(俗称“私权利”)的公共让渡基础上所形成的结构性和功能性政治权力体系。公共政治权力系统的合法正当运作被视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因之民主问题才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显得如此重要。民主的根本在于民治,因为任何公共政治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赋予。然而,人民的权利一旦让渡就不可简单直接地回收,公共权力及其运用便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反过来成为宰制人民的异己力量。文明的政治首先必须是公共政治权力合法构建和正当运用的政治,因此,如何合法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及其运用就成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头等大事。
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实践所确立的基本的权力制约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制约方式所遵循的政治哲学原理或前提预制是“以恶制恶”,即把公共政治权力看作是一种“必要的恶”,通过其内部的力量分离和相互掣肘,来防止权力滥用(公权过度使用)和权力腐败(公权私权化)。但是,尽管在通常情形下此种制约方式不无效用,却终究难免特殊情形下的“权力合谋”。因此,20世纪后期以罗伯特·达尔等人为代表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家又提出了“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新主张,此一主张的新意在于:它预定公民社会代表着社会政治的善或积极的政治力量,所遵循的政治逻辑是“以善制恶”。
“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前提条件是公民社会本身的发达和强大,公民社会的发达和强大之根本标志在于公民社会自身的充分分层发育、公民群体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以及公民自身的政治美德亦即公民美德的充分发展和普遍提升。如果公民社会本身无法健全发育,那就难以形成健全强劲的社会政治力量,所谓“以社会制约权力”便无从谈起;如果公民群体的政治意识淡薄、政治参与能力不足,则所谓“以社会制约权力”就难以找到合法有效的制约路径;而假如没有优良的公民美德资源供应,则所谓“以社会制约权力”的主张既难以真正落实,也不可能保持持久、有效和正当的政治道义能量。就此而论,公民美德的建设实际上是实现“以社会制约权力”之政治目标的社会道德基础和根本伦理资源。
党的十六大提出并确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目标,并将其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随后,党中央又先后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执政理念。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开端,也从国家政治的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美德建设的新任务。如果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实践构成了我国当代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性条件,那么,公民社会和公民美德的建设则无疑是这一新的社会改革实践中最基本、最复杂、最漫长的道德文化工程,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有着一种深远的“文化政治”意义。(万俊人)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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