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依照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下降、案件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充分地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于死刑案件的复核过程尚不理解、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对于死刑社会作用的认知尚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部分公众对于死刑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合理性尚存在着一些怀疑和指责,从而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权威。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在死刑复核程序之中引入听证制度,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死刑制度的相对公正,同时也有利于统一社会公众对死刑案件的认知程度,从而提高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权威作用。
首先,虽然司法审判不等同于民意审判,在刑事诉讼之中,由富于法律理性的法官独立于民意进行审判显得尤为重要,但司法行为的公正、司法的权威又要求绝大多数的裁决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司法审判与民意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独立。由于死刑一旦实施就不可逆转,所以在实施过程中更应当慎之又慎、更应当适当考虑民意的作用,这样才能够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进而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这里的问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才能够得到真实、客观的民意呢?由于社会是由各个阶层组成的,只有综合各个阶层的看法和观点,才能够得到真实的、客观的民意。虽然每当重大的、复杂的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媒体都会刊登大量的观点和评论,但笔者认为,由于媒体自身容易追求轰动性的效应,在舆论之中往往忽略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从媒体的舆论之中不容易获得全面的、客观的民意。如果在死刑复核程序之中引入听证制度,就可以由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共同就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发表自己的观点,使法官在行使复核权时得到全面、客观的民意作为参考,这样的复核结果才能够尽可能地与民意相一致,最终得到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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