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一种法律制度往往要受到一定时期人们法律观念的影响,法律观念本身也需要逐步改变和更新。在人们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中,法官和法学家都应当发挥出巨大的作用。目前实行刑罚轻刑化和减少死刑控制总量、最终取消死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死刑的存废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论。但是,死刑总量的减少除应考虑社会的治安状况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死刑制度在人们法律观念中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是减少死刑的总量,还是最终废除死刑,都离不开死刑制度在人们法律观念中的转变和更新。笔者认为,让公民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去,无疑会最大限度地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的学习和思考。由于听证制度能够广泛地吸取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之中,它对于人们认知死刑制度在调整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以及认知死刑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我国在刑罚轻刑化以及减少死刑总量、最终取消死刑方面与国际接轨。
第三,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决的审查程序,事实上是对审判程序的事后监督。笔者认为,任何监督的效果都是有限的,同样,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发现审判结果错误的效果同样是有限的。每一道司法程序之中的司法人员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构筑司法公正的基石。举行听证程序首先就要公布审判程序的结果,听证程序事实上就是由社会公众对生效裁决质量的评判,也是对审判程序中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的评判。假如死刑复核中的听证程序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无疑会对审判程序中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增强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在审理死刑案件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以及司法擅断,从根源上避免或者减少错案的发生。
由于死刑制度关系到被告人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对此都极为慎重,作为司法民主化的主要措施之一,在做出死刑的终审裁判之后,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死刑之前往往都要采取听证制度,以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观点。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死刑案件公正性、合理性的认知程度,应当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进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死刑制度实施中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才能够收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统一、死刑制度才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谅解,进而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程计山/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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