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抗震救灾中,快速全面的信息公开,赢得了各界的广泛赞誉。这让我们看到了,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性,同时也打消了一些人的疑虑。《条例》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机关的一种义务规定下来,这是观念与制度的一次巨大飞跃。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说是与传统的治理方式彻底告别。但是,突发灾害背景下的信息公开,仅是个特例,并不等同于常态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因此,作为规范政府日常信息公开行为的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要防止一种错误的倾向,即盲目乐观,对于条例实施中可能会面临的困难估计不足。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变法”过程,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引入法律规则,建立法治权威。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体制内推动,制度引入的速度快。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变法模式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由于这种变法模式的推动力量大多来自体制内,很容易随着施政目标的变化造成推动力的逐步递减或者周期性、运动式的循环,缺少外部力量的持续性。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数量并不少,但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源就在于变法模式所固有的纸面上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脱节的弊端。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言,随着立法任务的完成,原来推动立法的主要力量如国务院信息办、中纪委等的作用会逐步减弱甚至退出,而负责实施条例的机构尚未到位,公众因为缺少事先参与对于条例的内容也并不是很熟悉,这样,在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之间并没有实现平稳过渡的平台,这对于条例的顺利实施当然是很不利的。如果再将条例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新问题与挑战纳入考虑的范围,如某些官员的传统思维方式,条例本身所具有的过渡性,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的落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等,那我们实在是没有太多的理由对于条例实施的前景过于乐观。从一些已经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实践来看,相关规定的实施情况应该说并不是非常理想,我们的各级政府离公开、透明政府的目标还有很远的距离。所以,不能将书面上的法律等同于现实中的法律,尤其不能盲目乐观,不能以为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等于实现了透明政府。
所以,我们要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与挑战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并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完善。(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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