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福建省志愿服务活动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http://wmf.fjsen.com  2009-05-11 16:44:13  来源:文明风
    

  (二)福建省深入开展志愿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上述有利条件表明,对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首先要有足够的信心。然而,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各地市和各行业志愿服务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对于志愿服务的认识还不到位。

  志愿服务的发展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而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和理解则会影响到他们的态度。由于现代志愿服务理念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加上国民的整体素质的局限,我国公众对于社会志愿服务的主体担当、精神实质、理念内涵等方面的认识还存在片面性。一是对志愿者主体认识的局限。由于较长时期以来,我省比较有影响的、组织化的志愿服务活动都是以青年志愿者为主体发起和组织的,因此,很多群众都把志愿服务当作是年轻人做的事。二是对志愿服务的精神理念认识不到位。志愿服务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国家、社会对每一个有能力公民的需求和要求,也是每一个有能力公民的需求和要求,但是目前有很多群众都没有领会到志愿服务的奉献本质,对志愿服务的参与存在一定的功利倾向;还有不少人把志愿服务当作一种个人道义行为,看不到它背后隐藏的国家、社会、公民义务和责任。三是对志愿服务是否需要激励认识不清。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偿奉献的公益性活动,是公民的自愿行动,但志愿者不是“廉价”劳动力,他们服务社会时也需要基本的生活保障和一定的社会认可,而目前很多群众把志愿服务等同于自愿服务,认为既然是个人的主动行为就不需要有偿或社会的激励,就可以随意无偿使用。

  2、志愿服务的组织领导体制尚未全面建立。

  中央文明委《意见》要求各地成立由文明办牵头的协调小组来负责志愿服务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指导,也就是赋予各地文明办协调、管理本地社会志愿服务的职能,但是,从我省各地的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的文明办还无法切实发挥其牵头协调、管理作用,全省除了三明、厦门、漳州等少数市文明办在志愿服务牵头组织、协调指导有一定的举措外,其他地区文明办对志愿服务工作的介入基本上还很少或者只停留在组织少数相关职能部门开开会、碰碰头、传达一下文件精神而已。究其原因,在于目前的文明办系统还缺乏与此职能相应的专门在编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目前这项工作大都依托在创建科主抓。各地市文明办创建科在编人员一般只有2—3名,原有工作已经相当繁重,临时负责志愿服务组织、协调和管理的工作难免具有兼管性和临时性,而志愿服务协调组织的工作量又非常庞大,工作人员显然力不从心。

  长期以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开展,表现为共青团组织下的青年志愿者一支独秀,其他各行各业各行其是。因此,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协会在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面实际上起了主心骨的作用,也具有比较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但是,共青团是群团组织,对志愿服务的组织领导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很难担当起牵头协调其他部门的职能。由于缺乏权威的协调组织机构,志愿者活动向全社会推广的潜能尚未能更有效地释放。

  3、志愿服务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志愿者注册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省各地区对志愿者的注册管理,主要参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三个规范性的文件。但是,前两个文件是主要针对青年志愿者的;而后一个文件,由于目前我省社区基层志愿服务的组织架构、资源支持和保障渠道尚未形成,并没有很好的操作成果和组织成效。这也就使得全省的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存在青年志愿者一支独秀,其他各行各业各群体注册登记各自为政、分散零乱,没有形成统一的注册管理制度,更没有形成真正能够整合全省志愿服务资源的注册管理系统。由于没有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志愿者的资源整合和志愿服务的供求信息发布平台也就没法建立起来。

  二是志愿者培训机制相当薄弱。志愿服务涉及许多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同时志愿者还必须具备交流沟通、组织协作、应急安保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经过良好培训的志愿者,不仅可以提高服务质量,而且可以有效地宣传志愿理念和志愿精神,因此,接受培训是志愿者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目前我省志愿者培训机制很不健全,志愿者协会对志愿者的培训基本上没有常态化,通常都是临阵磨枪,等有了项目才临时招集志愿者进行简单培训。志愿者培训的经费也并没有固定的来源和支持渠道。负责培训志愿者的机构、人员也缺乏相应的资质认证,对培训的效果也没有相应的评估、审查、监督程序。

  三是对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志愿服务虽然是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自觉自愿的奉献行为,但它也需要相应的社会认可和激励,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动力。但目前我省无论是对志愿者个人,还是对志愿组织或是对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公民、企业,都还没有建立常态化的有效激励机制,主要依靠团省委、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给予“十佳志愿者”、“优秀志愿者”、“十佳志愿服务集体”、“优秀志愿服务集体”、“志愿服务项目奖”、“志愿服务事业贡献奖”等奖励。这些奖励层级不高,力度不够,影响不广,示范作用不够明显,难于激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参与。《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优先录取”,但由于局限于青年群体和激励手段过于单一,而且缺乏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强力配合和具体措施配套,实质上激励效果不明显。

  4、志愿服务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稳定的资金保障。志愿者出于公益、奉献的精神服务于社会,必须获得基本的生活和安全保障,尤其是在一些大型的志愿服务活动或高危、援助志愿活动中,更要对志愿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人身保险等。目前我省还没有能够专门为志愿者提供保障资金的机构。如,在今年汶川大地震中,福建团省委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社会志愿者支援灾区,志愿者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基本救援装备、保险费等经费,要靠组织单位临时向政府申请资助或社会募捐筹款,这种筹集资金方式显然不利于志愿活动可持续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政府资助、企业公民投入和社会捐赠,其中政府资助是最主要组成部分,而我省财政除了对共青团指导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有比较常态的支持,和特定大型活动予以专项经费外,对其他志愿服务投入还不多。与此同时,由于在鼓励企业和私人投入、捐赠志愿服务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法规不够完善,企业公民投入和社会捐赠积极性还不够高,导致社会志愿服务组织通过自身的项目运作形成品牌吸引社会资金的能力不足。

  二是缺乏法律法规保障。通过立法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为志愿者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目前我省关于志愿服务的法规仅有2003年4月省第十届人大通过的《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然而,目前仅有这项法规显然已不适应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变化。首先该《条例》主要以青年群体作为立法标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对于参与志愿服务的其他社会群体缺乏足够约束力;其次,该《条例》对志愿者的激励条款不够完善和具体,在激励的范围、门槛、措施、机制等方面都不够清楚;再次,对于志愿服务的管理、支持、监督、评估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

  5、志愿服务的社会化运行不充分。

  目前我省志愿服务活动,大多数还是由党政部门和准政府机构创办的志愿者组织来发动和指导,其运作围绕各级党政中心工作的色彩和行政推动的色彩都比较浓厚;而民间性略显不足,对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源的动员也就显得有所欠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各地作为主要志愿服务活动力量的共青团系统指导下的青年志愿者协会,它的主要领导人一般是共青团的部门领导人,作为党和政府的助手的共青团,其基本工作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的,所以,它所开展的志愿者和志愿活动也是与政府的工作密切联系,如青年志愿者的扶贫工作就是与政府的《政府八七扶贫攻关计划》联系在一起的,希望工程也是如此。从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发展经验来看,民间志愿组织在志愿服务领域的活动和发挥重要作用应该是一种主流,而目前由于我国对民间组织(包括志愿者组织)采取比较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对民间组织的活动规范不到位,民间志愿组织的发展受到一定制约。这是全国普遍性的问题,我省也不例外,这就导致志愿服务的社会化运行发展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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